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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型企业名单-河北大型企业都有哪些-名单河北大型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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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0 05: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冀人社字〔2020〕58号

各市(其中包括定州、辛集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以及雄安新区管委会的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相关通知,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 号),还有我省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 号),现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适用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有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大型企业,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属于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包括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范围内;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在内;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同样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需按月进行如实申报,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务必保证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减免执行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执行期限是 2020 年 2 月至 4 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执行期限是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如果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并且在这个期间进行申报核定以及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那么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减免政策。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进行补缴。若补缴的是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那么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的是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或者预缴的是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这些都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2020 年 3 月新申请办理参保的单位,能够补办 2 月的参保业务,并且从 2 月起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4 月至 6 月新申请办理参保的,从参保的那个月开始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申请办理参保并且从成立之日起补办参保业务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划型

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独立法人的类型来进行划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多个部门联合成立大型企业划型小组,这个小组包括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以及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该小组负责确定参保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名单。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被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省社保经办机构依据 2019 年底的参保登记和申报等数据,同时结合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其他企业进行确定。确定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来执行。大型企业名单经划型小组确认,之后按程序呈报给省政府并获得批准,接着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统一增加参保单位类型标识。其他参保企业若不属于大型企业,就会被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且无需再逐一进行认定。

(二)在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那么就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省民政厅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来确定;对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由省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省税务局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来确定;要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话,则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险种内部的数据进行比对来确定。上述参保单位类型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标识。

用人单位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其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把代理参保的单位当作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的名称、类型、划型结果以及参保职工等信息,并且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报送的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里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倘若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就应当及时完成参保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根据用工单位性质来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省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难以确定类型的参保单位,是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来牵头,并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定的,同时会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的单位,由单位自己去申报单位类型,并且附上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其申报的内容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参保单位类型划定之后,在政策执行期间通常不进行变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会为参保单位提供划型结果的自助查询服务,并且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存在异议,那么它可以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之后再逐级汇总上报给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四、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时,会依据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按照减免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局统一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之外,若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且在过期后补缴减免政策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那么就不能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的划型登记后,从 2 月份起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 2 月份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情况,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给税务部门的应缴信息。之后,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再重新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就可以直接前往税务部门缴费。2020 年 2 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同时确定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会批量发起退款,且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而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其申请,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进行退回。具体业务的办理需遵循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 号)中的要求。

五、缓缴处理

参保单位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而出现严重困难(包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能够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此申请需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获得批准。其缓缴执行期限定在 2020 年之内,缓缴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 6 个月,在缓缴期间不会收取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开始按日计息。

职工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和缓缴期间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时,单位和职工个人需先把社会保险费补齐,之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若因疫情影响在 3 月完成申报缴费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可以从 3 月开始计发基本养老金。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依然要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的减免政策以及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这一举措不会对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产生影响。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减免政策

2020 年 2 月 1 日之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该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采用告知承诺制),然后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工伤保险费的减免金额依据该项目计划施工所涵盖的减免期在其计划施工期当中所占的比例,来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需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且要按规定如实地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减免退费业务的自助查询服务,这样能便于参保单位准确地核定减免金额。还要加强内部的管控工作,利用信息系统来办理业务,坚决严禁手工操作,以此切实地防范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的渠道,向社会去征集问题的线索。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参保单位展开重点核查,要是发现参保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把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扩大、截留退费资金等这类问题,还有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只要一出现这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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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关键词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还有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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