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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可以同时登录两个手机吗-支付宝可以手机号登陆吗-手机支付宝可以登录别人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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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0 00: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的微信登录密码是否与微信用户名相同?支付密码是否会被设置为自己的生日或者直接采用免密支付?你或许认为,设置一个简单的密码便于记忆,然而,这样的行为可能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可趁之机。

近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其中一种情况是,不法分子会盗用他人的微信账号,以此来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微信账号里的钱款很容易被侵吞,亲友往往因为信任账号而交付财物,这给账号真正的主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这一切往往起始于一个较为简单的密码。

漫画:蔺颖

2023 年 9 月 16 日,周某因行政违法一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在拘留之前,周某给妻子张某打了电话。他告知妻子自己是因为参与了网络赌博,被南苑派出所拘留了。张某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所以她十分担心。

被告人常某某几乎同时在微信群里进行寻找。他寻找的对象是群成员且是自己微信好友的微信用户。他把找到的用户名当作登录账号和密码来尝试登录。经过多次尝试后,常某某成功登录到了微信名为“周某”的账号。常某某通过账号内的聊天内容,判断出周某可能是因为涉嫌参与网络赌博而被抓了。恰在此时,张某发来信息说“公安局找你,老朱出事了,把你牵连了,你没事吧”。常某某由此推测张某应该是周某的妻子,于是回复“需要钱找关系”。

9 月 17 日,常某某再度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周某的微信账户。接着,他发微信让张某取款 1.8 万元,以用于“打点”事宜。同时,他还让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并且购买一个二手手机。此外,他要求张某在二手手机上进行实名注册,创建一个新的支付宝账户供他使用。张某准备好新的手机卡、手机以及 1.8 万元现金后,常某某叫闪送将这些财物取走。张某一直认为发微信的是常某某,且以为常某某就是周某。他有需要用钱托关系的情况,期间未曾怀疑过对方常某某的身份。

常某某以打点关系需用钱为由,向张某索要账号、密码和验证码,接着登录张某原有的支付宝账号并支出 1 万余元。与此同时,常某某又登录张某新开立的支付宝账户并支出 2 万余元。这两个支付宝账户的支出总计 3 万余元。通过这些手段,常某某冒充周某从张某处骗取钱款共 11 万余元。同时,周某设置了微信小额免密支付。常某某利用这一情况,使用周某微信进行消费,消费金额达 1400 余元。

9 月 26 日上午,周某在释放后取回了自己的手机。他发现微信处于登录状态,并且没有新收到的朋友消息。回到家后,周某看到微信显示被其他设备登录了。重新登录后,他发现有转账消费的情况。于是,周某迅速将此情况与张某进行了沟通,两人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次日,周某拨打“110”进行了报案。常某某被民警抓获后,民警起获了 1.63 万元现金,其余的赃款都被常某某挥霍掉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通过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这种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法律应当给予处罚。同时,被告人常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也应予以处罚。并且,应将盗窃罪与之前所犯的诈骗罪一并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某曾有过故意犯罪的经历,并且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他并没有悔改之意,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又再次犯罪,且所犯之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他属于累犯,所以依法应当对他从重进行处罚。

丰台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要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还要处罚金人民币 4.2 万元。被告人常某某需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 11.208 万元;被告人常某某需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 1454 元。随案移送的手机等物品,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存档;在案扣押的 16300 元现金,将依法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一审宣判结束后,常某某持有异议,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常某某的上诉请求,并且维持了原判。

【观察思考】

数字经济时代,请保管好你的个人账号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的数字化程度不断加深。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催生出了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样态。网络由于具备匿名性、跨地域性、即时性等特点,逐渐成为犯罪的高发领域。

新的社会背景之下,人民群众的财产载体出现了新的变化。随着电子支付得以全面普及,虚拟的网络账号以及账号内的财产,成为了人们财产的重要构成部分。针对财产的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其发生的场景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以微信为例,最初它只是功能单一的通讯工具。如今,它已发展成综合性 APP,具备支付、购物、社交、生活缴费等多种功能,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和浓厚的个人属性。所以,从财产遭受侵害的角度来看,一旦个人的虚拟账户被他人登录,就会带来以下风险:

一是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微信账号中包含着使用者诸多的私人信息,像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以及聊天记录等这些敏感信息。倘若账号遭遇他人的非法登录,那么账号主人的敏感信息就会完全暴露在不法分子的面前。不法分子不但侵犯了账号主人的隐私权,还会借助微信内所反映出的内容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导致衍生伤害。

一是财产安全风险。若使用者的微信账户绑定了银行卡且开通了微信支付等功能,一旦账号被他人登录,账号内的资金就会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和侵吞的目标。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凭借账号内所呈现的信息,对微信内的亲友实施诈骗,从而导致双重危害后果。



此外,不法分子盗用账号后,会在微信群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如赌博等;也会在朋友圈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如招嫖等。他们意图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给账号的主人带来极大的困扰。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的账号安全极为重要,北京二中院特此提示:

设置密码时要进行双重保护并开启双重验证模式。许多用户为便于记忆,倾向于使用简单密码,像生日、名字、连续数字或常见单词等。此类密码容易被猜到或破解,进而增大密码泄露的风险。建议在设置微信等重要账户密码时,要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母,以确保密码足够复杂,同时要熟记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猜到的信息。此外,微信等应用具备双重验证功能。在登录时,能够设置额外的验证步骤。这些步骤包括手机验证码,或者指纹识别以及人脸识别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显著增加账号的安全性。

提高个人的警惕性,在转账之前要核实对方的身份。通讯账号有着极强的人身属性,亲密关系的人通常会因为对账号本身的信任而进行转账,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亲密关系之间的这种信任去骗取钱财,所以,一旦涉及转账、交付现金等事情,哪怕是在亲密关系人之间,也应该通过语音或者视频的方式来核实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此外要谨慎添加好友,不能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定期检查账户的安全性,要对异常登录保持警惕。定时查看 APP 账户内的登录记录,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登录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并非自己操作的转账记录。倘若发现有非本人操作的登录记录,就应当立刻更改密码,并且核实账户的变化状况,在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用户在不同网站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密码,若其中一个账户密码被泄露,那么其他使用相同密码的账户就会面临安全风险。当一个常用账户出现异常时,自己应先进行全面排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倘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若数额较大,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倘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就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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