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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能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秘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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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05: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自实施之日起,第161条明确指出:公民与法人皆可借助代理人来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将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此即为我国民法中关于代理的定义。

西安的甲打算将他在天津所继承的私有房产出售,然而他既不清楚天津的房产交易市场行情,也缺乏前往天津处理房屋销售相关事务的时间。因此,甲决定将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作为代理人,乙以甲的名义寻找到买家丙后,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进行谈判,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则由甲直接对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行为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联系。在上述案例中,甲充当了被代理人的角色,乙则扮演了代理人的角色,而丙则属于第三方。这一代理关系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定规定所确立的代理权联系,亦称代理的基础联系,这一联系的本质是存在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代理授权具备无因性特征,即这种内在联系与代理权的赋予相互独立,基础联系的不成立不会对代理权赋予的效力造成影响。基础关系的种类繁多,在涉及委托代理的情境中,较为普遍的类型包括委托、雇佣以及合伙等;而在法定代理的范畴内,基础关系则涵盖了监护和亲属关系等。

代理人基于其代理权限与第三方之间所形成的代理关系。在此关系中,代理人和第三方分别作为发出或接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

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联系。这种由代理行为引发的、具有实际结果的民事关系,是在被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意味着代理人所执行的代理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首先,前述内容涉及的是代理的内部联系,而接下来的两点则关乎代理的外部联系。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具体体现为:代理的内部联系是外部联系产生与维持的基础和关键,而外部联系则是内部联系所追求的目标和最终归属。

在代理关系的三个主体中,代理人的角色尤为显著,他不仅是代理权的拥有者,还是代理行为的执行者。在现实操作中,代理关系中的纠纷往往集中在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执行上。鉴于此,深入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代理人系依据代理权限,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活动,旨在维护被代理人权益,与第三方实施代理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匹配的,即委托方的权利即为代理方的责任,反之亦然。以下,我们将从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双方的权责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代理人需恪尽职守,勤奋尽责地执行代理任务。他们必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严格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主动、细致、高效地开展代理活动。若因代理人疏忽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代理人需对自身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不仅是一般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对代理人职责的明确规定。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职责时,需承担相应的注意责任,且这一责任因代理的有偿或无偿性质而有所差异。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需履行与处理个人事务相等的所谓同等注意责任,若违反此责任,则被视为具体轻微过失;而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需承担类似良好管理者的注意责任,若未履行此义务,则被视为抽象轻微过失。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必须遵循委托人的具体指令。若需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调整,必须事先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若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需谨慎处理事务,并在事后立即向委托人汇报相关情况。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应遵循被代理人的指导原则。本人的指令要求,在代理事务执行中,本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对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干预,即便这种干预发生在代理人权限的范畴内。鉴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最终由本人承担,并且本人通常对可能带来的利弊有更深刻的认识,所以,代理人应当遵循本人的指示行事。在法定代理的情境中,若本人能充分证明其指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并且本人明确知晓这种潜在的不利性,则可推断本人不会坚持其指示。在此情形下,代理人无需履行遵从本人指示的职责,然而,代理人必须事先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至少在事后立即通知被代理人。

将代理行为带来的权益与回报迅速转交给被代理人。委托人追求的目标即是获取代理行为带来的权益与回报,而这亦为代理人获取报酬或佣金的核心依据。代理人必须迅速将这些权益与回报转交给被代理人,不得无故拖延,更不能擅自占有。

承担相应的汇报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需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进展进行汇报。在委托合同结束之际,受托人还需对委托事务的最终成果进行汇报。代理人的职责在报告方面主要涉及两个层面,首先,在代理行为执行过程中,代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供与代理行为相关的关键信息,并向其通报代理行为的进展状况;其次,在代理行为结束后,代理人还需向委托人汇报代理行为的最终成效,以便委托人能够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

维护客户的商业机密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惯例,履行包括通知、协助和保密在内的各项义务。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能接触到被代理人的私密信息,若这些信息不涉及违法行为,代理人自然有责任对其进行保密。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亦或在合同到期之后,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活动中获取的涉及委托人的机密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更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与委托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业务竞争。

在一宗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起诉方是一家民办企业,此前曾聘请某甲为其推广一款新型技术产品,并且双方之间签订了代理合同。为了推进代理事务,原告向某甲提供了该企业新型产品的技术图纸以及一系列相关文件,某甲对这些文件进行了拍照和复制。代理合同结束后,某甲与一家乡镇企业合资,开始生产与原告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某甲将产品技术图纸及资料转交联营企业,此行为被原告察觉。原告因此将某甲告上法庭,并将联营企业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联营企业停止生产与销售该产品,并要求某甲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

原则上,代理权不得转手他人委托。代理人需亲自执行代理事宜,因为这种代理关系建立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所以,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不应将委托人赋予的代理权转授他人,不应让他人代为承担代理责任。然而,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转委托行为是被允许的。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对代理人执行代理职责所产生的一切开销及赔偿进行支付。这涵盖了代理人为执行委托人的具体指令、完成委托所赋予的特定任务时所发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比如,若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在本地法院对违约的顾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或损失,代理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通常情况下,代理人执行代理职责所涉及的标准业务费用需由代理人自行承担;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规定,亦或代理人能够证实这些费用系直接因执行委托人的具体指令、完成委托人交付的特定任务而产生的。

为确保代理人能够高效地完成代理任务,并尽快达成授权目标,委托人需及时向代理人提供进行代理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订单、样品、广告宣传品、宣传材料以及客户相关信息等。

承担由代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委托人需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结果负责,不论结果为正面还是负面。作为代理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委托人享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支付报酬或佣金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承担的核心责任。依照商业惯例,佣金通常是根据代理人所促成业务的具体金额,即(交易)的相应比例来确定,且这一规定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商务代理领域,尤其是独家代理的情形下,若委托人未通过代理人介绍,而是直接从代理人负责的区域获得订单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的佣金支付同样适用上述规定。至于代理人所推荐的买家在后续持续订购过程中能否获得佣金,不同国家的具体做法和法律法规存在差异。

二、什么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所谓代理人,即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身份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对于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系指那些将特定法律行为的执行权委托给他人,并由自己亲自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的个人,亦即被代理人。当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以执行特定法律行为的权限时,这种权限便被称为代理权。

这就是小编为大家汇编的关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资料,代理人需遵循被代理人的意愿,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执行代理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报告责任。而被代理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形支付相应费用,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向代理人支付酬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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