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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文,规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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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6 23: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其下辖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还有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局及外汇管理部,以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以及所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确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证券投资的规范管理,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第90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就以下事项予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时所使用的投资额度(此处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以及资金收支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及审核。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批准,允许投资我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需委托其在国内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完成本通知中规定的一系列手续。

合格人民币投资者可委托的托管人数量不得多于三家。若委托了多家托管人,则需明确其中一家作为主要负责报告人(若仅委托了一家托管人,则该托管人自动成为主报告人),其职责包括代为统一处理投资额度备案、审批申请以及主体信息登记等相关事宜。

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备案及审批的监管措施。

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的合格人民币投资者,通过备案程序,能够获得不超过其个人资产总额或所管理证券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投资额度,此额度被称作基础额度;若需申请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则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以及货币当局等投资主体,其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的约束,能够根据其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需求,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投资额度,并采取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其关联集团的资产,若主要位于境外,其计算方式为:将1亿美元视为基准,再加上过去三年平均资产规模的0.2%,最后减去已获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以人民币计价,简称QFII额度)。

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在中国境内拥有主要资产(或其管理的资产),则其计算方式为:将50亿元人民币与上一年度资产规模的80%相加,再减去已获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以人民币计价)。

此汇率换算依据的是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一个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类货币兑美元的折算比率进行计算得出。

中国央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全面考量国际收支状况、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及对外开放程度等要素,对相关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五、在进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范围内的投资额度登记时,需向主要报告人提供以下所需文件:

请对投资额度进行备案说明,同时完成《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的填写工作(详见附件1)。

(二)需提供经审计的,涵盖近三年或上一会计年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或管理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需严谨负责,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已取得的QFII额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同时依据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在境内外的分布状况,依照规定精确确认其基本额度及计划备案的投资额度。随后,在每月10号之前,需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备案资料汇总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具体格式参照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超出基础额度,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并通过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应详尽阐述增额的缘由,并对现有投资额度的使用状况进行具体说明。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需提供经审计的,涵盖近三年或上一财年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需合理安排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并切实遵守额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在其官方网站上不定期发布,有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信息的公告。

七、对于在发布本通知之前已获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他们提出扩大投资额度的申请,需依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若投资额度累计未超出基础额度限制,则需依照本规定的第五条指引完成备案流程;一旦累计额度与申请追加额度之和超过基础额度,则须依照本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对于超过基础投资额度的部分,需依照本规定的第六条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第八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采用余额控制方式。具体来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所汇入的累计净资金量,不能超过已经备案或获批准的投资额度限制。

九、除了开放式基金之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其他产品或资金进行投资时,其本金需锁定三个月。这一锁定期限的计算,是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的投资本金总额达到一亿元人民币的那一天开始。

所谓本金锁定期,即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将投资的本金转移至境外的时限。

第十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严禁通过任何途径将投资额度转手出售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自备案或批准投资额度后,一年内未能有效运用该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拥有权利,可撤销其全部或部分尚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及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相关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需开设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开设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之后,需挑选那些具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以此开设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的存款账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的存款账户,这两个账户分别服务于投资于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结算。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门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仅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的结算。

在进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设过程中,需明确划分个人自有资金与为资产管理服务所涉及的客户资金,分别设立账户;对于开放式基金,每只基金均需独立开设一个账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第3号公告中的具体规定。若需开设用于交易资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投资者还需提交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以及托管人持有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入资金包括: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通过证券交易获得的收益、现金股利、利息所得、从按照本通知开设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转来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各类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资金支出包括:用于购买证券的款项、本金及投资所得的汇出、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税费支付、转移至按照本通知开设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用途。

十四、未经相关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所拥有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转移;同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以及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的相互划拨。

未经授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之外的任何用途。此类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十五、根据本通知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存款利率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十六、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需在一个月内将资产转换为现金,并终止账户使用,同时,其相应的投资额度也将被取消: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所设立的开放式基金,每日均可由托管机构依照申购与赎回的差额净额,为其处理相应的人民币跨境汇入与汇出事宜。而其他产品或资金,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亦可委托托管机构来处理相关的资金进出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欲将已实现的收益汇出,托管机构可依据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或指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文件、以及必要的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文件(如有)等,为其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进行资金跨境汇兑操作时,托管机构必须对涉及的资金收支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合规性检查,同时必须切实执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职责。

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首次取得投资额度之时起,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经由主报告人,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取特殊机构赋码,并完成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的登记手续。若投资者在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时已取得特殊机构赋码,则无需再次申请。

托管机构需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通知》(编号汇发〔2015〕45号)中的规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监管信息和相关数据予以报送。

二十、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主报告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以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更换了主报告人,那么这项变更的主责人将变为新任的主报告人,并需由其负责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关键股东、实际控制人遭受其他监管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严厉惩罚,且此情形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产生严重影响,或导致其相关业务许可被暂停或撤销,则报告人须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报告。

托管机构需在业务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支付与收款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的开立与销户情况、投资额度、跨境资金流动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的配置状况等。

本通知规定需提交的资料须为中文版本。若材料同时附有外文及中文翻译,则以中文版内容为准。

自本通知公布实施之时起,即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发布的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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