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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看!房产税计税依据大揭秘,你都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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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6 12: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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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环节,一旦企业拥有房产,税务部门对房产税的审查便成为核心任务,并且此类税收往往易于核实。究其根本,众多会计人员未能精确把握房产税的计税标准,以下是一张表格,对相关要点进行了概括:

总结:



房产税的征收依据并不仅限于“固定资产”这一科目,其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

房屋的不可分割附属设施等,构成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具体列举见上图)。

3、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计税依据。

地价构成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当容积率小于0.5时,应依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问题1:自建售楼部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从何时开始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明确指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设的住宅,在出售之前,无需缴纳房产税;然而,对于在出售前已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住宅,则需从房屋开始使用后的下一个月起开始征收房产税。

问题2: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编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明确指出,对于在基本建设工地内,为工地提供服务的各类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建筑,无论是由施工企业自行搭建,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并交由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过程中,均应享受房产税的免税待遇。然而,一旦基建工程告一段落,若施工方将此类临时性建筑归还或按价值转让给基建方,那么从基建方接收该建筑的次月起,便需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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