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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供热企业有啥税收优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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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6 11: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供暖期终止,对于供热企业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那里收取的采暖费用,将不征收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针对向居民提供供暖服务的供热公司,在为居民供暖过程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将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供热公司其他用途的厂房和土地,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供热企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告

财税〔2019〕3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机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为了保障居民供暖需求,特此公布针对“三北”区域供热公司的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居民供暖费用的收入来源多样,涵盖了供热企业直接向住户征收的、经其他机构代为征收的,以及由相关单位代住户支付的供暖费用。

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那些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提供热力的生产企业,需依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那里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应免征的增值税。

本规定所指的供暖季节,涵盖了从当年下半年供暖活动启动到次年上半年的供暖工作告一段落的整个时间段。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专业供热企业,需依据其从居民那里收取的供暖费用在总供暖费用中所占的比重,来核算应予免除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同时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业,需考察其供热设施所占用厂房和土地是否能够与其它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明确划分。根据这一划分情况,采取相应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能明确区分,则依据供热业务从居民那里获得的采暖费用收入在总采暖费用收入中的比例,来计算应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难以辨别的企业,应依据其向居民提供供暖所获得的采暖费用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自供热企业,需依据其向居民供暖的建筑面积在总供暖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重,来计算可免缴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中提到的供热企业,涵盖了热力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企业。具体而言,这包括专注于供热的专业企业、同时经营供热业务的综合性企业,以及自行负责供热的单位。

本通知所指的“三北”区域涵盖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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