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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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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5 06: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了相关规定。该规定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订。

为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这些企业以下简称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说的汽车,是指符合《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以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中所提到的新能源汽车,是采用了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它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来驱动,其中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着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职责,同时还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章的要求,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符合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申请人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具备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需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条件,在企业集团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含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没有对底盘造成影响,没有对车载能源系统造成影响,没有对驱动系统造成影响,也没有对控制系统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该标准见附件3),并且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依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形,以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的状况,及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并且会在施行以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其内容可查看附件4,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提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若是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在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且要把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该机构要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还要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含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构建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库,在这个专家库里挑选专家,进而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其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期限之内。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若已依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那么可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

检测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可以擅自对检测要求做出变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通过了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其通过《公告》发布。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会将其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许可要求来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还要确保其保持一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是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涵盖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备件提供以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像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还有索赔处理等内容,并且要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需按照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开展监测,企业监测平台要与地方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还要与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能泄露这些信息,不能篡改这些信息,不能毁损这些信息,不能出售这些信息,也不能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些信息,并且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使用情况,跟踪记录汽车的维护情况,跟踪记录汽车的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进行分析、总结,还要对其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之后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要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其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并且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取得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准入,或者取得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该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时,只进行资料审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应符合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要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发现存在环保方面的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现存在节能方面的严重问题,也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同时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还要及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含资料审查,包含实地核查,包含市场抽样,也包含性能检测等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要对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存在《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或者存在生产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又或者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有违法行为等,就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若其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达24个月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会予以特别公示。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过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对其进行核查,核查内容是该企业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企业若存在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情况,若存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若存在行政处罚等情况,这些情况都会被列入信用数据库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若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存在人身健康隐患,存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出现破产情况,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此种情形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注销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

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那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并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被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那么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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