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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流程-律师事务所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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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0 0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北京市司法局在 2017 年 12 月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文号为京司发[2017]82 号)。自《细则》施行后,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8 年起,依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行业服务与管理的实际需求着手,以高位阶的法律为依据,围绕减少证明、减少材料、缩短时限以及优化审批流程等环节,对涉及律师事务所的 53 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轮次的清理调整。并且进一步放宽了律师事务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

2018 年 12 月,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出了修正。其中增加了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一内容,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建设。

此次修订将上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新指示新要求添加到《细则》里,从而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师管理和审批工作的效能,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规范,并且为优化首都的营商环境贡献法治方面的力量。

北京市司法局在 2021 年 3 月开启了《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的研究,还反复征求了意见,并且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于近日将其印发了出来,同时在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三是降低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资产数额标准,同时取消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同城分所的限制。

三、对主要修订内容的解释

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并且要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建设。

二是明确律师事务所需加强党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且明确了有关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提出要在律师事务所章程里增加党建工作的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变化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有所减少,从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调整为 30 万元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也减少了,从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改为 1000 万元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的设立资产同样减少,从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修订为 30 万元以上。

同时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接受所在区司法局的管理,也要接受所在区律师协会的管理。



减少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且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

设立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中,申请人需提交的住所证明、资金证明,以及变更组织形式涉及的验资报告等,现调整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交上述证明或承诺书,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并且明确市、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核查工作,同时也要对不实承诺进行处理。

相互关联的申请材料予以合并。

(四)缩短审批时限

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的审批时限进行了修改。区司法局的审查时限从 20 日修改为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市司法局的审核决定时限从 10 日内修改为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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