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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问题全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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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结合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若干税务处理事项予以公布。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雇佣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重新聘请退休或离休人员以及采用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需明确划分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在工资薪金费用方面,这些支出可纳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范围,成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基础。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若以发行债券、借贷资金或吸纳保户存款等手段筹集资金,其产生的合理费用,若满足资本化要求,则应纳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核算;若不满足资本化要求,则应视为财务费用,并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业务、以手续费和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在获取此类收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在电信企业推进客户增长、业务扩张等环节中,例如通过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方式,若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和佣金,那么这些实际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只要不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5%,即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备阶段,因筹备活动而产生的业务应酬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纳入企业筹备成本,并依照相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同时,产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也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入企业筹备成本,并依照相关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若企业发现之前年度实际产生的、本应依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不足的支出,企业需提交专项申报和详细说明,经审核后,可追溯至该支出发生当年进行扣除。然而,追溯确认的时间限制不能超过5年。

企业因前述因素多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后续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冲减;若冲减后仍有余额,可延至下一年度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亏损企业需对先前年度未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进行追认,或盈利企业在追认后若出现亏损,需优先调整该支出对应的年度亏损数额,接着依照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计算后续年度多缴纳的所得税,并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所获得的不予征税的收入,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编号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该通知》)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企业未依照《该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则其未征税收入需视同应税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企业若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并在实际财务会计操作中已认定支出,只要这些支出未超出《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前扣除界限与额度,便可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按照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的支出数额进行扣除,进而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明确,对于2011年及此之后各年度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和处理均需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分发至: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4月27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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