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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为何如此重要?它对建设巩固国防意义究竟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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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广并强化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情怀,推动国防事业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依据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此制定本法律。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以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旨在履行国防职责,涉及国防及军队建设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各个方面的国防教育活动。

国防建设与巩固的根本在于开展国防教育,而这一教育不仅能够增强民族向心力,还能有效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我们坚定地维护中国共产党在国防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构建一个集中统一、责任明确、军地合作紧密的国防教育管理体系。

第五条,中央全民国防教育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统筹协调的重任。各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各自承担起国防教育的责任。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与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国防教育的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管理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指导、监督以及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权限内执行国防教育任务。同时,驻地的军事机构与地方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防教育应遵循全民参与、持之以恒、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同时实施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融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协调、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策略,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明确具体的教育内容,并分类分步骤地予以实施。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国家机构、军事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均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积极推动国防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负责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以及国防交通等领域的管理机构,需依据本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各类群团机构,需在其职责区域内积极推动国防意识的普及与教育。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积极进行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

国家对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促进国防教育的各类活动给予支持与推动。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国防教育领域贡献卓越的团体与个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学校国防教育构成全民国防教育的根基,同时也是落实素质教育方针的关键组成部分。

教育部门需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同时强化对学校国防教育活动的组织、引导与监管职责,并且对学校国防教育实施周期性的评估。

学校理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其工作与教学规划之中,并实施相应策略,确保国防教育的品质与成效。

小学与初级中学需将国防教育的相关内容融入教学课程,同时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有机融合,旨在让小学生形成基本的国防观念,并让初中生掌握基础的国防知识和技能。

小学以及初中阶段,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以国防教育为核心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对少年军校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小学以及初级中学可根据实际需求,聘请校外辅导员,以协助学校展开多样化的国防教育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学校需在相关课程中设置专门的国防教育模块,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有效融合,旨在让学生掌握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并形成基本的国防意识。



我国普通高校需设立国防教育课程,强化国防教育相关领域的学科构建,举办多元化的国防教育活动,旨在让学生熟练掌握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并形成强烈的国防意识。

学校在开展国防教育时,需与兵役知识的普及教育相融合,旨在提升学生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认识,同时构建一种服兵役备受尊敬的社会风尚。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需依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

普通高校及高中阶段的学生军事训练,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学校机构或军事教官具体执行。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的主管部门、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共同承担起全国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以及驻地的军事机构,需强化对学生军事训练活动的组织协调、专业指导和有效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需依据学生军事训练指导文件,强化军事技能的培养,锻炼学生的意志和品质,提升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进而提高军事训练的整体质量。

学生军事训练的指导文件是由我国国务院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机构共同编制的。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需依据其工作性质与特性,通过多样化手段对工作人员实施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需具备较强的国防意识,并在全民国防教育领域树立榜样,引领风气。投身于国防建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积极学习并熟练掌握执行职务所需的国防理论、相关知识和技能。

各地区、各部门的负责人需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并执行组织与领导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国防教育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那些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教育机构,必须把国防教育内容融入培训方案中,并设立相应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会根据实际需求,挑选地方及部门的关键领导,将其送往相应的军事院校进行深造,以便他们能够学习并熟练掌握执行领导职务所不可或缺的国防理论、相关知识和技能。

企业事业组织需将国防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规划之中,并在此基础上,与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文化体育活动等相结合,对员工实施国防教育。

从事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和国防交通保障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需依据其承担的具体任务,确立相应的国防教育方案,并针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国防教育。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以及军分区、警备区,还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需依照国家及军队的相关规定,将国防教育融入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的活动中,对民兵进行教育。

民兵国防教育需将骨干民兵及担任领导岗位的民兵作为核心,着力构建并优化相关制度,确保参与教育人员的到位、教育时间的充足以及教育内容的实施。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要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需将国防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同时,在征兵工作、拥军优属活动以及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的背景下,对居民和村民实施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要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需求,创新宣传报道手段。他们需借助红色资源的教育作用,推出高质量的文艺作品,宣传先进典型,同时利用新平台、新技术和新产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有行政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以及新闻网站等媒体机构,需设立国防教育节目或专题,广泛传播国防相关知识。

第二十六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以及重大主题活动等时机,大力推广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同时,在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一天,集中举办主题突出、形式丰富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历史遗址以及具备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机构,需为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并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执行免费或优惠措施。

国防教育基地应对现役军人、退伍士兵以及在校学子提供免费入场服务,并在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当天向公众无偿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之中,并且确保国防教育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得到明确安排。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在进行国防教育时所需的资金,应从各自单位的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积极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慷慨捐赠资产,以支持国防教育的顺利进行。

企业、事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赠给国防教育的资金和物资,均由从事国防教育工作的相应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妥善管理。

国家推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将所珍藏的具备国防教育价值的物品贡献或赠予,以用于国防教育之需。使用这些物品的单位需对其加以妥善保管,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将物品返还。

第三十条规定,国防教育所需经费以及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均须专用于国防教育领域,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侵占、挪用或扣减。

第三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均有资格被设区的市级或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别的军事机关共同指定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

各级国防教育主管机构与相关单位携手,致力于国防教育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确保其有效运作所需的支持与保障。

若国防教育基地已不符合本款第一项所述要求,其命名单位将予以取消命名资格。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需强化对具有国防教育价值的文物的调研、记录及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应遵循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该大纲是由中央主管全民国防教育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

针对各类教育对象和各地区特点,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制与审核工作应由相关部门或地方机构负责,并需依据国防教育大纲进行,同时需充分考虑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全民国防教育的主管部门需负责组织协调,确保相关部门在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及管理方面的工作得到妥善执行。同时,还需强化国防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需从那些对国防教育事业充满热情、理论基础扎实、掌握丰富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个人中挑选,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录用或招聘退役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规,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挑选合适的军事教员,并确保提供所需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以及各项便利支持。

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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