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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21户个体工商户被税务局稽查!是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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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4日,税务局对2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稽查,发现他们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提交了虚假材料,并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了关键事实,以此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或按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要求,或者依据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设定的期限和内容,如实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报表。同时,还需根据税务机关的实际需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注销指引》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若企业在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了虚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关键信息以获取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此过程中,若企业恢复主体资格,且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内容,

税务局要求21家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的恢复手续,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职责,对于逾期未完成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下是其中一则税务事项通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濂溪区税务局新港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濂溪新税通〔2025〕103号

纳税人名称:曹**(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责令限期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企业注销指引》第六条的第十三款内容。



贵单位(现已完成税务登记注销)存在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并提交了不实材料,以欺诈手段隐瞒关键信息办理了税务注销。为此,特要求贵单位务必在2025年5月22日之前,至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实税务信息,并依法完成纳税申报。若逾期未处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濂溪区税务局

新港税务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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