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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进项税能否税前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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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生产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进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在购置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未必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需针对以下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1)从政府购入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

一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售自建房地产项目时,需采用常规的计税方式,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基于所收到的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在扣除同期销售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费用后,得出的差额。

②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也不得差额纳税。

(2)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二、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获取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通过出让或转手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限。

即可以通过将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那里以出让的形式获得,亦或通过从其他土地使用权所有者那里以转让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其中,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的转让。

土地使用者需在完成相应土地开发工作后,方得将其使用权进行转手。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转让时,需获得土地管理机构的批准,并且依照新的土地利用形式支付(或补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土地使用禁止转让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此类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由于权利转移已被司法权力严格禁止,权利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因此无法进行转让。

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操作。一旦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收回,原权利人便几乎丧失了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区域,其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在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真正的权利拥有者尚未得以确认,若有人擅自进行转让,可能会对真正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土地使用权若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则不得进行转让。此类使用权属于不动产范畴,而权属证书则是权利人拥有相应权利的合法凭证。由于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无法明确其权利归属,因此禁止其进行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时,通常能取得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凭借这一收据,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收前先行抵扣部分进项税。然而,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即便从政府那里购得土地使用权,通常也不具备抵扣进项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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