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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经多次审议修订,你了解其中详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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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届党委在第三次常委会会议上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随后,在2021年11月24日的第一百九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该事项得到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校园安全管理,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降低其频率,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集体及个人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学校的日常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涵盖学校内部的教学研究机构、管理部门、辅助服务机构以及附属单位等所有二级单位(统称为各单位),并且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工作涵盖了学校在保障安全与稳定方面的各项工作,以及校园秩序的维护管理,还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

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的领导原则,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秉持安全优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决捍卫安全不可牺牲的红线;同时,强化并执行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岗位双重责任、全面协同管理、失职必究的机制,实施全面的规划、协调统一,分部门管理、相互协作,分级负责、全体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应遵循业务管理需兼顾安全、生产经营活动需同步关注安全以及主管责任到人的原则,同时要清晰界定并切实执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集中领导,对于涉及安全管理的关键问题,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党委保卫部和保卫处,它们承担着学校安全管理的核心职责。

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分管单位)承担着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各自负责相应的工作。

校园内维护秩序、组织大型活动以及教学办公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均由保卫部门承担。

(二)负责家属居民区的全面整治及安全监管工作的是清华园街道办事处。

学生公寓区的全面整治及安全监管工作,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主要职责。

昌平科研基地的安全监管职责,由基地的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执行。

(五)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学校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建筑结构、屋顶和外立面等关键部分,以及土地权属的监督管理职责,由资产管理处承担。

(八)早期建筑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

(九)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的基建规划处等单位,承担了对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人防地下空间以及室外建筑物(实验设备类不在此列)的安全监管工作,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承担。

(十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商贸与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研讨,并据此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

第九条 分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第十条,各单位需对其所负责管理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及人员等方面,承担起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安保工作责任体系得到完善和强化。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确保本部门安全管理日常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得到有效执行,迅速排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迅速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事故现场得到保护,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各自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他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构建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那些可能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实施严格审查。

各相关部门需遵循分类分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的分级管控体系,同时加强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向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将风险遏制在隐患尚未形成之时,并将隐患彻底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既定规范,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任务,对校内各机构的安全管理状况实施定期检查与监督。

对各单位进行细致的审查,查阅相关的书面文件,同时向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咨询具体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违规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受检单位迅速予以整改;若无法立刻解决,则责令其暂停相关作业,并拟定整改计划,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四)对于那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那些非法储存和使用的危险物品,我们要求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其使用。

各单位需积极支持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监督与审核,不得予以抵制或干扰。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单位进行审查时,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相关法规。

检查员需详细记录检查的时段、位置、涉及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这些记录需经检查员及受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若负责人拒绝签署,检查员应准确记录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在监督检查环节,相关部门需紧密协作,共享信息。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移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需构建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机制,并推动各相关单位积极消除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各机构需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与管控机制,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体系,详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治进展,并及时向相应的责任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那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做出必须立即整改的决策。这些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迅速消除安全隐患。若企业拒绝执行,存在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那么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相关单位需予以配合。

在非紧急威胁安全的情况下,相关负责部门需在事前二十四小时内,向责任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临时性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需依据学校既定规则,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或检查确认。若发现某些单位未获批准或未经检查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或开始施工),则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各单位需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他们严格遵守。同时,要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预防办法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此外,还要监督师生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各单位需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应迅速向上级汇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过程详细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规定,教学研究区域、办公空间、教职工居住区以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符合紧急疏散标准的出口,这些出口需有清晰的标识并保持畅通无阻,严禁任何形式的封闭或锁闭行为。

学校内任何个人或机构一旦察觉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均应迅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需明确举报渠道,迅速接收并审查举报内容,确保调查核实,并推动整改措施的执行。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其相关部门需在其职责权限内,共同策划并编制针对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相关人员需即刻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迅速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开展救援行动,以遏制事故蔓延,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需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严禁隐瞒、虚报或延迟报告,亦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相关证据。

在接到事故报告之后,负责相关领域的部门领导必须迅速启动针对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计划,迅速赶赴事故发生地指挥救援工作,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事故的具体情况,严禁对事故信息进行隐瞒、虚假报告或延迟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遵从统一的调度指挥,增强协作配合,实施有效的紧急救援行动。同时,根据事故救援的具体需求,他们还需采取包括警戒和疏散在内的各项措施,以防止事故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的产生,力求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注重实际效果。要迅速而精确地查明事故的成因,明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提炼事故的教训,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同时对于涉事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针对事故的严重性,学校将设立专门的调查团队。该团队的任务包括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需明确责任归属,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与处理过程中,严禁擅自离开其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规定,对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溯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旦调查确认事故为责任性事件,不仅需查清并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亦需查清并追究负责审查、批准及监督职能的部门的责任。

若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实施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若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迅速全面执行整改方案,同时,相关部门需强化对其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要求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管理的违规行为、潜在隐患以及事故发生的记录簿,并确保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针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防护以及网络安全措施,将单独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地方性质的研究院以及派出的研究院等独立法人机构,其安全管理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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