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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人致伤!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为何一同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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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不时有外卖配送员在行驶中不幸撞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鉴于骑手与平台间法律关系的模糊性,这往往使得责任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近期,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外卖骑手与骑行者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最终裁定骑手朱某需承担侵权责任,并需赔偿受害者20多万元。

案例

骑手撞人致伤,

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一同吃官司



2019年8月24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名叫朱某的骑手,驾驶着一辆未上保险且无车牌的二轮摩托车,在经过某村市场路口时,不幸与骑自行车的林某发生了碰撞,导致林某受伤。事发时,林某的外卖箱内并无待配送的物品。随后,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朱某与林某在此次事故中各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林某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超过了二十九万元。鉴于朱某是刘某所运营的生活平台上的骑手,而该平台背后有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林某遂将朱某、平台运营者刘某以及提供技术支持的科技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应当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判决。由于科技公司仅作为软件开发者,并未介入平台的运营活动,因此法院对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本案的损失以及被告朱某、刘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注册协议》、朱某与刘某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朱某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朱某与刘某之间的合作协议性质被依法确认为居间合同关系,亦即中介合同关系。在此案件中,刘某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侵权方,有责任对林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判定朱某需对林某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总计超过20万元。

法官说法

“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影响侵权责任划分



目前,外卖配送员主要分为自营配送员、专业配送员以及众包配送员三个主要类别。自营配送员系由平台运营方雇佣,与运营方之间构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专业配送员则是由第三方配送公司负责招募及管理的骑手。而众包配送员则是通过外卖平台运营方提供的外卖应用程序自行注册的骑手。

事发当时,朱某身着由外卖平台统一发放的工作服,然而其配送箱内并无待送物品,且缺乏直接证据表明朱某当时正在接受订单或进行送餐。朱某并未声称自己受雇于刘某,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指出骑手员与平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协议中还特别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某自身受伤或造成第三方伤害,责任应由朱某独自承担,刘某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判定朱某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在本案中,朱某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跑腿服务的权利。平台并未对员工的考勤、工作时间及地点做出限制,也未设定具体的报到地点或配送任务量。此外,朱某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并未就底薪或固定薪资周期达成协议。其收入主要来自顾客支付的配送费用,且在完成跑腿任务后,朱某可以随时结算并提取报酬。该平台充当了骑手与订餐用户之间交易的桥梁,负责交易匹配与处理、订单的查询与管理工作,以及配送费用的代收代付,同时提供在线交易服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朱某被认定为众包骑手,他与平台运营者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刘某并无过错,因此无需对林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送餐骑手,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因急于求成而冒险行事,忽视交通安全。一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危及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需要承担对他人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切勿最终落得“舍本逐末”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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