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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盛行下发放人权益保护及法律风险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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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 12: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金融快速发展,掀起第三方支付热潮,微信红包出现,通过屏幕拉近人们距离,减少现金流通,微信红包便利生活同时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尝试研究微信红包撤回与撤销性质的界定,微信平台关于承诺期限合理性的考察,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的问题等 。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平台和用户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平台操作,构建用户保护机制,最终实现对微信红包发放人权益保护的目的。

关键词:微信红包; 发放人; 法律风险; 权益保护;

第三方支付兴起,新型红包发放方式“微信红包”盛行起来,大量用户热衷于使用微信红包,借助新兴方式拉近屏幕背后人与人的距离,不过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究。

一、微信红包所涉法律关系

(一)用户与用户之间

微信用户相互收发红包,这可看作是一种赠与关系。微信用户发放红包时,该用户是赠与人,红包发放至特定微信用户,此特定用户便是受赠人。微信红包的发放与接受存在明确的赠与人与受赠人,这符合《合同法》里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而使得用户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

(二)用户与平台之间

用户收发红包要借助财付通平台,微信红包发放人用微信账户里的零钱发红包,这意味着发放人把余额存放在财付通平台,由该平台代为保管。受赠人收到红包后若不提现余额,就留在微信支付零钱账户中,这时受赠人与财付通平台之间也形成了保管关系。

(三)平台与银行之间

平台和银行形成了合作关系,平台与各大商业银行达成了合作协议,用户把相关银行卡和微信支付绑定,能通过提现把零钱转到银行卡,发放微信红包时也能选绑定银行卡里的余额发放,用户选择用银行卡余额还是提现到银行卡,依赖于财付通平台和银行的合作。



二、微信红包发放人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平台责任界限不明晰

微信账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他人冒充微信用户“支付”红包,该冒充行为会产生相关效力,因冒名行为导致钱财受损,微信用户无法获得相关赔偿与救济,微信平台对此未承担任何责任。诈骗行为让微信用户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导致微信用户财产受损,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举报该账户,微信平台仅冻结该账户,之后没有任何挽回损失的措施,微信用户财产受损害,微信红包发放人与微信平台责任划分不明确,或者微信平台未承担相关责任,责任边界模糊。

(二)发放人的撤销权难以保障

微信红包发放人有时会因看错联系人,或者因消息混乱而混淆错发微信红包。错发消息能够撤回,那么错发的微信红包是否可以撤回呢?微信红包本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然而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受赠人的任意撤销权难以得到保障,当微信红包发送至受赠人后,赠与人便无法撤销了。只能通过和受赠人协商,让受赠人把红包金额退还给发放人,这其中可能出现受赠人收取红包后拉黑或删除对方好友的情况,或者在24小时内受赠人未领取,红包金额就会按原路线退还至发放人账户。然而依据当下微信红包的相关规则,错发的微信红包不能撤回,红包发放人的任意撤销权形同虚设。微信群里的红包,正常情况下属于赠予,若有误发情况,则属于不当得利。错发的红包不属于赠与,是没有根据的收益,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上可要求返还 。

(三)承诺期限难以体现意思自治

微信红包的本质是一个赠与合同,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都经由互联网电子数据传递来达成。发红包人把红包发给受赠人,或以语音、图片、文字等形式告知对方会发红包给他,这时要约就成立了。受赠人点击红包领取,或以语音、图片、文字等形式答复发红包人,这时承诺生效,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也就生效了。若微信红包受赠人已答复红包发包人却未领取,或者误将与红包发放人信息删除,且受赠人已通过文字或图片等形式表达承诺,此时赠与合同已生效。然而,若微信红包未在24小时内被受赠人领取,那么会在1至3个工作日内退还原赠与人账户。

(四)立法不完善监管难以到位

消费信息化与支付虚拟化促使移动支付迅猛发展,传统金融监管主体无法全面覆盖当下所有金融领域,部分监管领域存在空白,像用户点击红包链接这一简短过程中或许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与非法活动,诸如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不法分子设置虚假红包链接实施诈骗,利用微信红包开展网上赌博等 。微信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率非常高,要把微信账户里的资金提现,就得绑定银行卡,这会让用户的微信信息以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在使用微信红包时有可能被泄露 。

三、发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介入第三方机构以明确责任



明确微信平台责任,若微信红包发放人与微信平台产生纠纷,纠纷解决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微信红包发放人通常为普通民众,可向第三方机构如消费者协会等求助进行调解,借助第三方机构的调解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双方责任是通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微信平台在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给微信红包发放人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关损失,若微信红包发放人存在过错,其也应担责。在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有困难时,微信红包发放人可寻求有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微信红包发放人能够采用直接提起诉讼的办法,请求法院判定明确责任界限 。

(二)构建机制以保障权利

财付通平台能在微信软件里开发一个小程序,在这个小程序中完善相关申诉处理流程。当微信用户对发放的微信红包有疑问,或者存在错发红包的情况时,可以点进该小程序所展示的流程进行申诉处理。财付通平台要处理相关申诉,对于有疑问的微信用户,应进行合理解释。如果红包因错发而无法撤回,那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财付通平台会通过垫付的方式,把红包金额退回到微信红包发放人的账户 。相关机构能够构建相应救助机制,微信用户可向财付通平台申诉来解决问题,要是通过财付通平台解决问题没成效,微信用户能投诉到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可采用督促财付通平台或约谈等办法,要求财付通平台整改,及时处理微信用户的申诉。也可以在微信里设置确认流程,当微信红包发放者发放红包时,在输入支付密码之前,微信红包发放者再次去确认微信发放红包的受益对象是否准确。

(三)协商确定体现意思自治

微信是重要的沟通工具,难免会出现信息漏看的情况,进而导致红包未收。微信红包受赠人若在24小时内未收红包,红包就会原路返回发放人,这会违背受赠人的意愿。微信平台可对承诺期间做适当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对发放人来说,发放人能够选择一个要约生效时间,并非一经到达就生效,而是在合理时间段内进行选择。对受赠人来说,受赠人能够依据发放人选定的时间,进而做出契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且不会损害发放人的利益。对于微信平台而言,可增添一些特别提示,在涉及红包等财产方面,通过增加小弹窗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以较为显眼的形式提醒受赠人注意。

(四)完善立法以加强管理

构建一个完备的体系,用来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其进行管理,还要加以约束。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立法机关应制订专门的、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除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外,要在立法上规范微信平台以及其他移动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当用户遭受侵权时,应主动提供救济,以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从监管主体方面而言,国家能够设立专门的机关,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移动支付的监管工作,针对互联网移动支付领域实施特殊监管以及专人监管,清晰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其职责,突出监管重点。再次,从监管方式来讲,要对原有的监管方式予以创新,合理运用大数据、云监管等新兴的监管手段,采取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做出调整,做到随机应变。最后,要重点打击那些利用微信平台实施诈骗、赌博以及非法买卖他人信息的行为。财付通平台自身也需加以完善,完善相关操作流程,必要时可公开这些流程。

参考文献

李永军,其作品为“契约 + 非要式 + 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发表于《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页码为160 - 167 。

黎四奇,进行了对微信红包法律风险的探视,其成果发表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0期,页码为74至81页 。

唐琼琼进行了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该研究成果发表于《河北法学》2015年第4期,第115至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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