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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总则、责任及原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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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17: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且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则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予以处分。这一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还需坚持公正原则。并且要坚持公平原则。同时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使其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还应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并且要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性质判定准确。处理举措恰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手续齐全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警告处分,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被确定为优秀档次。若受到记过处分,在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在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这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那日起,会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其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规定来确定。对于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要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而且需依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来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受处分期间时,不能被聘用到比现聘岗位更高的岗位。也不能被聘用到比现职员等级更高的等级。若受到开除处分,从处分决定生效那日起,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会终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那么在受处分期间。其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也不得参加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同时存在两种以上需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分别确定其处分。若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若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执行该处分,处分期按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最长不超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是原处分期还没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相加的结果。不过这个处分期最长不能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若需要给予处分。则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最终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其是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处分。也可以免予处分。还可以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违规违纪违法所获取的财物,以及被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若依法应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便由其他机关执行。若不属于这种情况,则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财物,要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财物,需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若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应受处分,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可对其立案调查。若依规依纪依法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则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会给予记过处分。若情节较重,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要是情节严重,会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加反对宪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拒不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执行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拒不执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变相的方式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变相的方式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利用宗教活动来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进行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或者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携带书刊进入境内。该书刊含有依法禁止的内容。携带音像制品进入境内。该音像制品含有依法禁止的内容。携带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该电子出版物含有依法禁止的内容。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存在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处分。存在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处分。存在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公开发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当中任何一种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若情节较重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若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里,存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方面。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的。给予记过处分。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违反规定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违反规定获取境外长期居留许可。出现上述情况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若情节较重 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要是情节严重 会给予开除处分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时。面对公共突发事件。出现不服从指挥的情况。出现不服从调遣的情况。出现消极对抗的情况。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处置不力

在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产品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在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还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了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要是情节较重 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若情节严重 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公务活动当中接受礼品。在工作期间接受礼金。在相关活动里接受各种有价证券。在工作进程中接受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参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情况。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要是情节较重。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要是情节严重。会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范围。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对象。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国有资产。擅自使用国有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在招标投标工作里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物资采购工作中也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了损失。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若情节较重 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要是情节严重 便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存在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存在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存在伪造数据文献的行为。存在篡改数据文献的行为。存在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威胁。利用职业身份进行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若情节较重 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要是情节严重 会给予开除处分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存在不当行为。此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有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有拒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状况。有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状况。有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状况等。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毒品的。注射毒品的。组织赌博的。组织卖淫的。支持卖淫的。参与卖淫的。嫖娼的。进行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犯罪 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 便会给予开除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若造成不良影响。则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决定 或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的决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出。并且要报给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处分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若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需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展开初步调查后,要是需要进一步查证,那么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立案。

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查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把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拟给予处分的依据也告知他们。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把复核情况记录在案。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那么就应予以采信。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予不予处分的决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把处分决定用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以及有关单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已被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职。那么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展开调查。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此调查。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需如实提供情况。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遇不实检举。或受到控告。又或者被诬告陷害。且已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按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若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需回避。则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可延长。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其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的名称。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的等级。职员等级。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若需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则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以后,考核以及晋升岗位、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会再受原处分影响。然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会恢复受处分之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若是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会恢复受处分之前的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受到开除处分。事业单位需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还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在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后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该申诉。

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在接到复核申请后,需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要作出处理决定。若案情复杂,处理决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 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 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变更处分决定,或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是…… 二是…… (此处应根据具体情形内容补充完整) 等等。 只要出现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就要进行相应操作 要么自己变更处分决定 要么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去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被变更,若需调整其岗位、职员等级或工资待遇,应依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被撤销,若需恢复其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按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为其恢复名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后工资待遇受损,应给予补偿。若没收、追缴财物有误,应依规依纪依法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里。若有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行为。还有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甚至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要是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等部门 可依据本规定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 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 已结案的案件 若需复核、申诉 适用当时规定 尚未结案的案件 若行为发生时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 适用当时规定 若行为发生时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 依照当时规定处理 但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 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 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 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 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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