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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的区别?一文带你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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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有何不同?它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吸纳的存款,其中融入了金融衍生品,存款收益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相关联,或是与特定实体的信用状况相联系,存款人需承担一定风险,以此换取相应的回报。结构性存款具备以下几项显著特征:首先,这类存款由商业银行接受,本金安全得到保障;其次,它融合了金融衍生产品(实际操作中亦可能包含非金融衍生产品,如黄金商品价格等),其现金流不再仅限于存款本金及利息,还会因嵌入的衍生产品(即所谓的挂钩对象或“结构”)而出现波动;再者,与普通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可能承担更高的风险,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其收益率可能低于普通存款,甚至为零。此外,结构性存款通常不能提前支取,流动性相对较差。

该公司资金规模达到500万美元,预计未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将呈现下降走势。为此,该公司与银行达成一项协议,规定:存款期限为2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存款利率设定为4.1%乘以N除以360,N代表存款期间内6个月美元Libor位于指定利率区间的实际天数。利率范围:首年度为0%至6.25%,次年度则为0%至3.1%。在例1中,美元存款里含有一个与Libor挂钩的衍生产品(结构),该存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将受到未来一年和第二年Libor约定利率区间内实际天数的制约,其波动范围介于0%至4.1%之间;在日常工作里,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类理财产品,它们包括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以及非保本型。鉴于前两种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与结构性存款相仿,故而在此进行的区分主要聚焦于结构性存款以及非保本理财产品。

该公司手握一千万美元的闲置资金,旨在确保本金安全并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故与银行达成协议,规定:存款期限为六个月,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产品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组成,固定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本金金额乘以1.8%再乘以存款期限除以365。浮动收益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定价标准紧密相连。在监测期间,若某日定价低于每克50元,浮动收益比例设定为2%;若每日定价均不低于50元且不超过700元,浮动收益比例则调整为2.5%;若某日定价超过每克700元,浮动收益比例将提升至3%。在例2中,美元存款里融入了一种与黄金价值挂钩的金融衍生品(结构),该存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将受到未来一段时间内上海金基准价格波动的直接影响,具体利率水平可能为3.8%(若金价低于50元/克)、4.3%(若金价介于50元/克至700元/克之间)或4.8%(若金价超过700元/克)。

必须强调的是,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品属于两种性质各异的金融产品。依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第6号文件规定,理财产品系指银行依据既定条款及实际投资回报状况向客户派发回报,同时不承诺本金及收益的固定支付。结构性存款,即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同时,融入特定衍生工具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存款形式。此类存款需被纳入银行内部核算体系,遵循存款管理规定,并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及存款保险费用。同时,相关资产需依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和拨备。此外,对于商业银行已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及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也应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它存款的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两者在监管方面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非保本理财产品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进行核算的,而结构性存款则是在表内进行核算;其次,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对较高,而结构性存款的风险则相对较低(至少本金是有所保障的)。

分析:



一、该资产是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还是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并且其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的分类需遵循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业务模式(即业务模式测试)以及金融资产合同规定的现金流量特征(即SPPI测试)。企业通过特定的管理模式来操控其金融资产,从而实现现金流的产生;而合同现金流则是指金融工具合同中规定的,能够体现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性的现金流属性。依据新22号准则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相结合形成混合工具;若该混合工具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即新22号准则所规范的金融资产,此处同),则应依照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依据第一部分的研究成果,结构性存款兼具金融工具特性,其核心合同为银行存款;鉴于此,我们需将结构性存款视为一个整体,先行进行SPPI测试。SPPI测试通过后,方可进行业务模式的进一步测试。

结构性存款的合同现金流可能因嵌入的衍生工具而受影响,若这些工具涉及与基础借贷无关的现金流风险或波动性风险(如权益或商品价格变动风险),通常会导致该结构性存款在SPPI测试中无法达标。然而,依据新22号准则的实施指南,若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现金流特性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极小,或者即便影响并非极小,但其现金流特性却缺乏现实性,这都不会对金融资产分类造成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首先对嵌入衍生工具的现金流特性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和现实性进行评估。以示例2作为分析的参照。若将浮动的收益比率各自从2%、2.5%提升至2.01%、2.02%以及2.03%,通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相应的浮动收益大致为10.05万元、10.1万元和10.15万元,变动幅度大约为0.05万元。这样的变动与美元结构性存款的总体现金流相比,以及与上海金基准价挂钩的现金流特征相较,其影响可谓微乎其微,大约仅为万分之0.5。该笔美元结构性存款的归类并未受到任何影响。继续以例2为参照,保持所有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设想,有一家公司与银行商定了一个观察期限,该期限从2023年3月24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23年9月23日。

经核实,上海黄金交易所所公布的上海金基准价在观察期间内的最低值为277.50元每克,而最高值则达到了369.24元每克;根据过去十年的数据统计,可以观察到在过去十年中,上海黄金基准价未曾低于每克50元,亦未曾超过每克700元;同样,在观察期内,这一价格区间也未有任何变动。根据前面的定性分析,我们了解到,该公司与银行就浮动收益率所约定的三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极为罕见,明显异常,且几乎难以发生。依据新22号准则的应用指南,此类与上海金基准价挂钩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这些情况不会对该笔美元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产生任何影响。该分析表明,若嵌入衍生工具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影响极小,或者即便影响并非极小,但其现金流特征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结构性存款便可以等同于定期存款处理,并且能够通过SPPI测试。值得注意的是,与上述示例中那样明显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范畴的结构性存款,实际上往往并非真正的结构存款,而是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变相提升存款利率而采取的策略。至于嵌入的衍生工具是否属于“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情况,这或许需要依赖金融工具估值专家的精确计算来确定。例如,在示例1中,我们需要估算与Libor挂钩的利率区间在两个年度内出现的概率。因此,需仔细评估企业(即被审计单位)的结构性存款是否能够通过SPPI测试,这要求审查企业提供的关于嵌入衍生工具合同现金流特征影响的分析,判断其是否极小或不切实际,并在必要时咨询金融工具估值领域的专家;若判断存在困难,通常应认定企业的结构性存款无法通过SPPI测试。

业务模式测试环节中,需考虑结构性存款的流动性问题,这类存款不支持提前支取,且缺乏活跃的市场环境。因此,通过出售方式来确保合同现金流量的实现,在实际情况中几乎无法实现;由此推断,结构性存款的业务管理模式不太可能包括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模式,亦或任何其他业务管理模式。综合来看,通过SPPI测试的结构性存款应被归类为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而那些未能通过SPPI测试的结构性存款,则应被划分为公允价值法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价值变动需计入当期损益。

二、计量: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



依据第二部分的研究,结构性存款可能被划分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且其变动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结构性存款,若存款期限不足一年,企业可依据重要性原则对处理方式进行简化,于资产负债表日依据结构性存款的本金及既定收益率来计算投资收益;而若存款期限超过一年,则需采用实际利率法来计算投资收益,并据此确定其摊余成本。在资产负债表编制之时,企业需依照新22号准则的规定,对结构性存款实施减值评估。鉴于交易对方为银行,其信用风险水平相对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可考虑不对(信用评级较高的银行,例如“6+9”银行)或仅对(信用评级一般的银行)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对那些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并需将变动纳入当期损益的结构性存款,必须运用估值方法,比如二项式模型,来估算其公允价值。在情况需要时,还需聘请金融工具估值方面的专业人士。

三、列报: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等?

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中,针对那些被归类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性存款,需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项目中予以展示。若这些存款自资产负债表开始计算已超过一年期限,且预计将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应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这一项目中予以体现。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结构性存款,若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企业运营周期内),则应将其归入“其他流动资产”部分;相应收益则应记录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项下(后续项目亦同此例);若存款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才到期,则应计入“债权投资”项目;而若存款在一年内到期,则应归类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若结构性存款的存期未超过一年,且该存款的余额及性质经银行函证或对账单确认确为定期存款,则该存款可在“货币资金”这一项目中予以展示,而由此产生的收益则需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这一项目中单独列示。

(二)在现金流量表中,企业(以一般性企业为视角)所购买的特定结构性存款,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所定义的现金范畴(现金包括企业库存现金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也不归类为该准则所界定的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系指企业所持有的期限较短、流动性高、易于转换成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波动风险极小的投资)。因此,在展示货币资金时,需将结构性存款从结构性存款列中排除;再者,尽管结构性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呈现方式各异,但在现金流量表中,它通常被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参与结构性存款业务所形成的损益,需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典型项目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来进行区分,是属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若结构性存款被划分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并且其价值变动影响当期损益,依据信披解释公告第1号的规定,除了与公司常规业务相联系的有效套期保值活动之外,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处置损益均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此类结构性存款所对应的损益信息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若结构性存款被归类为摊余成本法核算的金融资产,那么其产生的损益特性便需依据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来作出判定。通常情况下,若结构性存款的存期不超过一年并且银行已确认其存款性质,那么该存款产生的收益将与普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相当,此类收益可视为常规损益;而那些存期超过一年或虽不超过一年但银行未确认其性质的存款,若缺乏明确且可靠的证据证明其非特殊或非偶然,则应被视为非常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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