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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是什么-公共文化管理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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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0 06: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完善本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提升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建设、管理以及服务方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投资兴办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这些中心是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

本规范对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机制、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范。提倡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鼓励各单位增加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要遵照《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48 号),管理也要遵照该办法。同时,建设要遵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 号),管理同样要遵照该标准。并且,建设要遵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DB/T29-7-2014),管理也需遵照该标准。

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标准以及规范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五条 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置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有多种途径,包括新建、改扩建、置换调整以及集中利用等,通过这些途径来落实场地设施。

选址需满足交通便利这一原则,要方便群众参与,还得易于疏散。能够与其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要避免相互干扰。若与乡镇(街道)办公楼在同一场地建设,就应独立成区,并且设置专用出入口。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计,一方面要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另一方面,还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要做到安全可靠;要符合实用的要求,具备实际使用的价值;要符合科学的要求,遵循科学的原则;要符合美观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并且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使用,同时也方便老年人等群体使用。

设计方案需要征求群众的意见。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是由其服务人口来确定的。

2018年前建成的,建筑面积应达到:

大型服务中心800-1500平米(服务人口5-10万人)

中型服务中心500-800平米(服务人口3-5万人)

小型服务中心300-500平米(服务人口小于3万人)

2018年后(含2018年)进行改扩建的,建筑面积应达到:

大型服务中心不少于2000平米(服务人口大于5万人)

中型服务中心不少于1500平米(服务人口3-5万人)

小型服务中心不少于800平米(服务人口小于3万人)

2018 年及之后新建的居住区所配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米。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置管理辅助用房。

中型服务中心应增设体育健身室、美术室。

大型服务中心应增设体育健身室、美术室、展览室、排练室。

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可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

鼓励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本区域的文化特色需求。也要依据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各功能用房的类型。增加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多功能活动厅需配备开展文化活动的必要设施设备,包括舞台、灯光、音响、乐器、服装以及电影放映等。并且,它具备开展数字电影放映的功能,还能进行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娱乐以及讲座会议等文化活动。

年新增图书应不少于 60 种。



电子阅览室能够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上网服务。

教育培训教室需配备多媒体设备,还需配备音响,同时要配备话筒,并且要有课桌椅等设备。这类设备的配备是为了满足教学需求,其座席数量不少于 30 个。

第十三条,管理与辅助用房的用途是供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办公,同时可以存放设备、服装、书刊等物品。并且,其使用面积不应超过文化中心总面积的 10%。

体育健身室需要配备牌类。

展览室需要配备一些设施,这些设施是举办展览所必需的,包括灯光、展板、展架、展台等。

排练室需配备墙面镜、地板、把杆以及音响等设施设备。并且,室内空间和装饰设计要符合文艺培训与排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美术室应配备毛笔、宣纸、桌椅等设施。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室外场地包含室外活动场地、绿化休息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其面积在原则上要比室内建筑面积还要低。

6. 拥有室外宣传设施,如橱窗、阅报栏、电子阅报屏或文化走廊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室内外环境布置需满足功能需求,同时还要兼顾地域文化特色。

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在建筑外显眼位置挂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牌匾,同时要标注开放时间。各个功能区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其中包含分布图、引导标识以及活动厅室标牌等。专用设施要在显眼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无障碍设施则应设置专用标识。

在服务中心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在一楼显眼的位置,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群众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进行公示。

各功能空间需将相关制度张贴在墙上,并且要依据实际工作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换。同时,要在附近悬挂张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说明以及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方面的要求。并且,该中心不能以对外出租这种方式,也不能以临时挪用等形式来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服务提供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全年(包含节假日)都向群众免费开放。其开放时间要与群众的工作时间以及学习时间进行适当的错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能够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且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每周累计开放的时间不少于 42 小时,错时开放的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具体开放时间须征询群众意见并公示。

如需暂停开放,需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要提前 7 天把暂停开放的消息告知群众。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含以下内容:有文艺演出;有电影放映;有图书阅览;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有文艺创作;有展览展示;有文化技能培训;有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

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文化活动项目应不少于6项。

鼓励乡镇(街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把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党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群众科学素质培养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法制宣传活动。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次数不少于 52 次。并且每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次数至少为 1 次。其中,依据乡镇(街道)的历史传统来组织活动,还有根据节庆举办活动,以及依据重要集会来开展活动,同时根据群众的需要来组织活动,要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群众文体活动,且这种活动的次数不少于 6 次;要组织开展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这类活动的次数不少于 2 次;要组织单项群众体育活动,其次数不少于 6 次,并且要开展“全民健身日”活动。应当按照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增添相应的群众文体活动的频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要自行组织文艺演出。这些文艺演出是免费的。演出的类型包括地方戏曲等。每年组织的此类演出不少于 6 场。

书刊阅览室要能够实现与区图书馆的通借通还。每年都应该组织阅读推广活动,并且这种活动的次数不少于 6 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类公益性讲座、培训的次数不少于 30 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合开展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每个月都能免费观看电影,且观看的场次不少于 1 场。在这些免费观看的电影中,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文化活动时,要注重地方特色以及历史传承。要开展“一乡镇(街道)一品”的文化活动建设。并且要拥有连续举办 3 届及以上的文化活动品牌。



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节目,并且要积极进行。这些文艺节目中,至少要有 1 个是代表当地特色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室外宣传时,应以宣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艺术普及、法制教育以及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并且要定期对这些宣传内容进行更新。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责之一是指导所辖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

要帮助所辖的村(社区)建立起至少一支具有特色的群众文体团队,同时协助村(社区)打造出至少一个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并且要做好对这些团队和品牌的培育与扶植工作。

每年会组织面向村(社区)文化组织员的集中辅导培训,这个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5 天。在这 5 天的培训中,文化业务辅导培训的次数不少于 2 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街道办事处推进落实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

街道办事处也是辖区内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主体之一,同样应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其日常运行工作。

鼓励对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非营利机构来运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受委托的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来运行服务中心,同时要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与管理,并且还要接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也应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要被纳入到区政府对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体系当中。 乡镇政府需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纳入考核范围。 街道办事处也应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纳入考核体系。 区政府要把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当作考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标之一。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且将这些办法与标准报给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对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与活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档案。

不能有瞒报数据的行为。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将自身纳入区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总分馆制体系建设当中。要统筹进行推进工作,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以此来提高服务的效能。

第六章 服务保障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验,同时要热爱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且还要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如果发生人员变更,就应当征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需配备 1 至 2 名专职文化管理员。对于常住人口在 5 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可以适当增加专职文化管理员的数量。

专兼职文化管理员每年参加培训,这些培训是由区以上机构组织的,且集中培训的天数不少于 5 天。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如果实施总分馆制,就应当增配 1 名以上的专职图书管理员。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结合地域特色来建设文体团队,这些团队的数量不少于 6 支,并且每支队伍的人数不少于 10 人,同时还要建立名册。

第四十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对接志愿者服务机制。这样能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储备以及常态化服务。并且可以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向举办公益性文艺讲座、乡镇(街道)文艺辅导、全民阅读和全民体育健身推广等领域全面延伸。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志愿服务。

文化产品采购经费应当纳入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以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合理支出。要确保每年拨付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同时也要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要做到对经费使用进行专账核算,并且保证专款专用。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可以接受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并且要将投诉量和整改进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开展各类活动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要定期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且要根据分析总结的结果调整服务方式。群众满意度需不低于 90%。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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