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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五周年!技术与司法融合成效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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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2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告成立,并正式对外挂牌。该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北京市区域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自成立至今已有五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技术司法融合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巧妙地结合互联网思维处理网络相关案件。在此背景下,党组书记兼院长姜颖就“以互联网司法创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治理”这一议题,接受了人民网的独家访谈。

访谈精彩实录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技术与司法的紧密结合,构建了一个多层次、智能化的诉讼服务架构,并且大力推行网络法律服务。诸如“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和电子诉讼平台等创新应用的创立与普及,近年来都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果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建立紧跟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旨在执行网络强国的战略规划,并推动网络治理的法治进程,这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举措。自成立以来,我们持续努力,总结并推广创新的审判模式,积极研究并形成新的在线诉讼规范,构建健全的专业审判体系,提炼总结互联网案件的审判准则,同时不断加强互联网司法规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以及规则制定的能力。在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全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着技术服务于民、司法服务于民的宗旨,每一项司法改革的举措,每一次技术的升级换代,无不以让民众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在线司法服务为根本目的。

首个将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实例,便是我们构建了一个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的电子诉讼系统。该系统凭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支撑,成功搭建了电子诉讼平台,并实现了诉讼全过程的在线化处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与传统法院的流程存在显著差异。我们作为当事人,无需亲自踏入法院一步,即可完成立案、缴费、材料递交、证据举证与质证、开庭审理、上诉以及执行等所有流程。这一切均可在网络上完成,从而实现了让数据代替人们跑腿,让群众得以足不出户。自建院以来,每一宗案件均能帮助当事人节省费用达800元,缩短处理时间16小时,同时,我们还降低了碳排放,这无疑是一种既经济又环保的诉讼途径。

第二个显著特点在于,我们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了全国首个由法院主导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该平台实现了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全程记录、全程可追溯和全程节点确认,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困难、易被篡改以及验证困难等问题。同时,区块链技术在案件处理中也得到了实际应用。目前,我们已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超过7000起案件进行了存证,并在司法环节完成了认证。这一举措不仅有效破解了诉讼中的诸多难题,还大大减轻了当事人存证的负担,同时为法官解决了认证过程中的困难。

第三个亮点在于我们设立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通常,线下法院都会设立这样的服务场所,然而在互联网法院,由于当事人无需亲自到庭,我们便精心打造了一个网络版的智慧诉讼服务中心。该中心汇聚了线上电子诉讼平台、移动微法院、AI虚拟法官以及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等多项功能,全面满足了当事人在网络诉讼过程中的各类服务需求。AI技术的应用,也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智能生成起诉状方面,众多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实际上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然而,互联网审判中,许多案件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例如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其争议金额通常不大。若聘请律师,诉讼费用将显著增加。为此,我们推出了一个在线、智能化的起诉状生成系统,用户仅需回答一系列简单的填空题和选择题,系统便能自动生成起诉状,从而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观察可知,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那么在诉讼规则领域,我们究竟进行了哪些尝试呢?



自学院成立以来,我们处理的案件数量已逼近二十万起,其中审结的案件数也超过了十八万起。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努力积极挖掘问题,不断优化我们的网络诉讼制度。例如,在2020年伊始,我们依托于对13000余次、累计近8000小时在线庭审实践的深入总结,正式推出了《在线诉讼庭审规范》,其中对在线庭审的着装、环境布置、纪律执行以及礼仪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在线诉讼模式中关于不按时开庭、中途退庭、证人出庭等情形制定了详尽的规则。随后,我们接连发布了网络调解的规范文件、网络诉讼庭审的礼仪准则,从而构建了网络诉讼规范的完整体系。

实际上,近年来我们观察到,互联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种类繁多,覆盖面极广,能否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我们阐述一下这类涉网案件的主要特征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其管辖范围涵盖北京市区域内应由基层法院处理的11种特定案件类型。其中,网友们较为熟知的包括涉及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侵权以及涉网著作权等方面的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可以用“新”字来总结,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案件所涉“行业领域较为新颖”。众多案件集中呈现了网络社交、网络游戏以及短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态势,这些新兴领域中存在众多亟待司法确认和回应的问题。以短视频行业为例,著作权保护便是其中之一。在受理的首例案件中,就涉及到了一个时长仅13秒的短视频是否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问题。在上述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处理过的视频节目很少引发此类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视频节目,如电影、电视剧,甚至包括微电影,都拥有较长的时长,通常几分钟以上。然而,当短视频的时长缩短至13秒时,是否仍能被视为作品,以及是否能够传达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这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此类案件在互联网法院中屡见不鲜,我们审理了众多具有开创性的案例,例如直播带货的纠纷,这些问题都出现在直播兴起之初,涉及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这些问题都映射出了新兴行业领域所面临的新挑战。

我们的案件呈现出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所涉“商业运作模式较为新颖”。在审理网络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频繁遇到诸如超前点播、PK带货以及定向推送广告等创新商业模式。通过审理这些案件,我们积极履行职责,致力于填补法律空白,并不断提供司法层面的解决方案。在2020年,众多视频网站纷纷引入了“超前点播”这一新功能。紧接着,我们迅速处理了一起涉及此模式的案件。案件中的原告系一位网络用户,他曾在某视频平台的会员服务中享有提前观看连续剧终章的特权。然而,该平台随后又推出了“超前点播”服务。原告觉得这样的规定并不妥当,理由是平台先前曾承诺让VIP用户能够提前观看结局,不能因为引入新的商业策略而侵害老用户的权益,因此他选择了诉讼途径。我们通过司法途径已经明确指出,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来剥夺或限制消费者既有的权利,同时对于平台推出的新商业模式也实施了相应的规范。

第三个显著特征在于我们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对象较为新颖”。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据了我们所受理案件的最大比例,在该领域内涌现出了众多新的保护对象。例如,体育赛事的动态图像、游戏直播的录制画面、直播带货的短视频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表情包等,这些对象在以往案例中较为罕见。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这些新的权利对象形式却频繁地出现。近期,我们审理了一起关于“搬运直播带货视频”的案件。此案中,直播带货的视频是否可以被视为作品并受到保护,成为了争议焦点。经过审理,我们认定,涉事直播带货的影像并非仅仅是带货视频的简单录制,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脚本、场景挑选、镜头运用及后期剪辑。在此过程中,创作者的编排与选择亦得以体现,因此,我们认定其构成作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我们面临众多新兴的保护对象,诸如个人信息和虚拟资产。以虚拟资产为例,这种资产究竟是什么?它是一种与传统以实体物品为载体的财产形式截然不同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形态。例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等,都是其常见表现形式。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不仅确定了哪些资产属于虚拟范畴,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对虚拟财产的维护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事实上,观察可知,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大量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件,同时也划定了网络行为规范的界限。那么,我们究竟是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来处理涉及网络的案件的呢?

我们先前讨论过,互联网案件展现出创新、繁复、前沿的特质,因此我们着重指出,法官必须具备互联网化的思维方式,深入具体情境、紧密联系产业实际,务必准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正确处理公益与私益之间的联系。鉴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中的公共利益特征愈发明显。在此背景下,如何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的一个课题。在这起我们审理的“暗刷流量”案件中,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也较为常见。涉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流量刷写的合同,其中一方负责提供服务,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的争执焦点在于,提供服务的当事人已经完成了流量刷写任务,而接受服务的当事人却未全额支付费用。因此,提供服务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对方未付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若仅从法律角度考量,这确实是一份违反约定的合约,只需依照合同条款作出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即可。然而,我们的法官极具洞察力,他们敏锐地察觉到,“暗刷流量”这种法律服务行为对我们互联网领域造成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流量所反映的是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及其受欢迎的程度。在挑选商品或服务时,众多消费者倾向于依据流量作出决定,然而,虚假流量可能误导消费者,进而使得他们最终选中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满足自身需求。此外,这种现象对同行经营者,尤其是那些诚信经营的同行,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面对此类社会负面影响,法官认为涉及刷流量的合约属无效之列,因其对公共福祉造成损害。鉴于此,我们在判决书中明确驳斥了“暗刷流量”的交易模式,并积极倡导诚信与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案件宣判后同样赢得了广泛赞誉。有网民评论道:“双方均未赢得诉讼,真正的赢家是广大的网民。”中央政法委旗下的“长安剑”公众号对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每字每句都体现了责任担当”。此外,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民事案件,并纳入了当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会”工作报告之中。所以这也体现了法官在案件中怎么去平衡公益和私益的关系。



此外,还有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无障碍电影”案例。何为“无障碍电影”?该案中,被告在应用程序上提供了带有手语的电影视频,并附加了语音解说,使得视听障碍人士也能借助APP欣赏电影。原告指出,尽管被告声称此举旨在维护视听障碍者的权益,然而所提供的影片却是无差别地发放,缺乏对观众群体的筛选机制。换言之,所有网络用户均可通过该APP观看电影,这对权利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该案件我们判定被告的辩解缺乏根据,被告实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行侵犯知识产权之实。故此案件亦显现出我们在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所展现出的出色平衡能力。

其次,关键在于理解自由与规范之间的平衡。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言论表达达到了空前的开放,信息获取途径也变得异常便捷。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放任自流所能自发形成秩序,因此,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一样,既需倡导自由,亦需构建良好的秩序。因此,某些案件因其特殊性而尤为引人注目,它们主要涉及由网络言论所引发的侵犯名誉、肖像、隐私等权利的行为。众所周知,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然而,这自由是否真的没有限制呢?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在裁判过程中同样重视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因此,我们所说的“言有所指,行有所戒”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这一价值判断标准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某位律师遭到诉讼,对方指控其持续关注某案件动态,并对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而此指控者正是该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他声称律师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和隐私。经过审理,我们认定该律师的言论建立在事实之上,其内容仅是对事态的一种评价与判断,且这一判断是律师身份下的专业判断,并未含有侮辱或贬低成分。因此,该言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我们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原因。某些涉案人员因实施侮辱诽谤等不当行为,已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此类案件正是我们当前亟需严厉打击的网络暴力事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明确被界定为坚决反对的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我们必须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协调。随着互联网的持续进步,诸多矛盾和问题呈现出新特点,现有法律体系略显滞后。在法官运用司法智慧作出裁决时,保护与发展的双重考量必须兼顾,既不能因过度保护而阻碍发展,亦不能以追求发展为由侵害个人权益。因此,在保护与发展的权衡中,我们必须找到一个恰到好处的平衡点。以我们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为鉴,13秒的短视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我们不仅要进行法律层面的评估,还需进行价值层面的考量。是保护短视频以促进其发展,还是不保护以利于短视频行业的整体进步,这些是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该案件涉及作者的创新劳动,对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何如此说呢?短视频行业初兴之际,平台上充斥着大量低俗、无营养的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短视频行业真的能实现健康发展吗?我们守护着那些富有独创性和正能量的作品,它们能够激发广大用户创作更多优质内容,进而丰富网络用户的精神世界,吸引更多用户加入,从而推动短视频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裁判与治理之间的相互联系。众多案件可能不仅关乎单一案例,还可能影响一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借助裁判来确立标准、明确界限并推动进步,这对法官而言是更高的挑战,亦是我们追求的更高价值目标。例如,在处理一宗涉及“未成年儿充值观看软色情漫画”的案件时,起诉方是一位年仅12岁的女孩。她私下登录并下载了一个应用程序,目的是浏览软色情漫画。实际上,她的辨别能力相当有限,仅仅是因为觉得新奇。就这样,她在该平台上持续观看了两年,直到被父亲意外发现。父亲极为愤怒,认为该应用程序散布软色情漫画,却未对用户年龄进行审查,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他选择了提起诉讼。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判定,作为网络文化产品提供平台的被告,向未成年人提供软色情漫画,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孩子们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我们必须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全。为此,我们向该平台提出了法律意见,建议其在未成年人身份核实和内容审查环节进行改进,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这体现了法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通过提出司法意见来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该案件同样被纳入了最高法院公布的旨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表性民事案例之中。

我们提出了众多司法建议,其涉及范围广泛,大小不一。正如之前所提及的,其中一项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建议,此外,我们还提出了针对消费者的保护建议,例如,在某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平台向用户推送了商业广告。平台告知若不愿继续订阅,用户可申请取消,于是该案件的原告选择了退订。然而,退订后他发现,退订所需支付的费用需自行承担。他认为这并不公平,因为推送商业广告是平台的责任,为何取消订阅的费用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呢?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揭示了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该平台在用户退订名单中使用的称呼为“黑名单”。我们的法官独具慧眼,察觉到这一命名方式,暗示该平台对这类用户可能持有一定的排斥心理。因此,我们向该平台提出了司法建议,同时呼吁其尊重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倡议同样获得了平台的积极响应。平台据此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并对名称进行了调整。至于退订费用的处理,平台也依照我们的裁决进行了执行。我们加强了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的合作,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有效应对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及社会问题,推动了纠纷在根源上的解决。我们不仅注重对已发生问题的末端治理,更注重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预防,确保能够有效控制未病之患。

实际上,还有一个方面同样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那就是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您能否分享一下所取得的显著成果呢?

在网络空间的管理领域,我们首先通过司法判决确立网络治理的标准。目前,我们正集中精力应对网络治理中的新挑战,已培育出156个典型案例,并构建了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商事以及程序在内的四大裁判规则库。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服务合同案、“人工智能”著作权案、“AI陪伴软件算法”侵权案、跨境电商平台管辖条款无效案等案件得到了审理,这些案件的处理使得网络财富的积累方式得到了规范,激发了创新与创造的潜力,促使技术朝着更加正面的方向发展,捍卫了网络司法的主权,有力地促进了数字经济在法治框架下的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我们运用主动司法手段,旨在增强网络管理的效率。例如,我们曾审理一起涉及海外购物的事件,原告在海外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件商品,却觉得收到的商品未能满足其期望,遂提起诉讼。在被告进行抗辩时,指出用户协议中已明确,若在海外购物平台发生纠纷,应由他国法院负责管辖,从而排除了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在这起案件中,法官认为,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剥夺中国司法管辖权所带来的损害极其严重,因为消费者很难为了微不足道的商品金额而远赴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们的法官判定,不应剥夺中国法院对中国消费者的司法管辖权,并宣布相关管辖条款无效,从而有效维护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格外重视改善法治化商业环境,例如,我们审结了一宗关乎“企业家名誉”的诉讼。在该公司上市前夕,部分网络“负面报道”对其进行了恶意攻击,实施了诋毁和侮辱,这对企业上市构成了重大障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依据裁判准则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有效净化了网络商业环境。我们致力于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以版权纠纷案件为突破口,成功构建了“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促使此类争议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到有效解决。通过不懈努力,我们见证了版权案件数量的显著减少,降幅高达48%,同时,我们的诉源治理模式还荣获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的荣誉。我们致力于解决网络空间中的不良现象,针对网络暴力和网络水军问题进行规范治理,并据此完成了关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的研究报告,进而促进了六部委对饭圈不良现象的联合整治。同时,我们加强了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设立了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创建了首个在线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并发布了首个在线“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审判过程中揭示的未成年用户进行打赏、开设店铺以及网络中不良文化内容等问题,我们充分运用司法能动性,向相关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五项司法建议,这些建议均获得了平台的积极响应,并取得了“审理一例,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我们已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进行管理的指导文件》以及《处理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的指导文件》,旨在督促网络平台更有效地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职责。

在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会如何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已迈入成立的第五个年头,对于我国而言,这既是重要的历史节点,亦是崭新的出发平台。我们将持续秉持“以裁判树立规则、以规则推动治理”的原则,不断向数字经济的各个分支领域拓展,深度探寻那些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优化网络空间治理的先进互联网司法规则。我们致力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互联网司法模式,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互联网司法服务,全力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并按照更高的标准,完成党和国家赋予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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