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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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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6 10: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便于市场参与者迅速掌握适用的税费扶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近期颁布及继续执行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尽整理。该机构依照受益对象、优惠措施、享受条件以及政策依据等分类,编制了新型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南。未来,随着新出台税费政策的不断出现,该指南将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今日将为您揭示:继续执行中的税收扶持措施——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免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针对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对于其自用或无偿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将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于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将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孵化服务涵盖了为孵化中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的各类经纪代理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研发与技术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以及鉴证与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均需独立进行孵化服务收入的核算。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相关认定与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的科技和教育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则将由各省级的科技和教育部门分别另行制定并发布。

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均需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免税政策的申请,同时需妥善保存房产和土地的所有权证明、房产的原始价值资料、房产和土地的租赁合同以及孵化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备后续查验。

2018年12月31日之前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大学科技园,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将依照本政策条款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而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后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它们自被认定之月起,下一个月开始,也将按照本政策享受税收减免。自2019年1月1日起,若资格被撤销,则自撤销资格的次月起,将不再享有本政策所规定的税收减免待遇。

【政策依据】

1.《》(2022年第4号)

2.《》(财税〔2018〕120号)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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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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