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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新规12月25日起施行?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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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已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核批准,现正式下发至各位,敬请严格依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为执行国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工作指示,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安居乐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系指那些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的不同身份人员: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职工范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

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成缴存使用协议,并据此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需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未曾开设过其他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有权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最高和最低额度范围内自行决定每月的缴存金额,并需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若当月未完成缴纳,后续月份将不再有补缴的机会。月缴存额的最高额度是以本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为基准,乘以24%得出;而最低额度则是以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为基准,乘以10%计算得出。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以及月缴存额的上下限调整,其时间范围是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对于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在租赁住房、购置个人住宅或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提取规定应遵循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而当这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也应与在职职工退休时的提取政策相一致。

若灵活就业者连续6个月或更长时间未缴纳公积金(包括6个月),且其及配偶在本市并无未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最近一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则可以提取其全部公积金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

若灵活就业者连续六个月未缴纳公积金(包括六个月),且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归零,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予以注销;若连续停缴时间超过二十四个月(含二十四个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应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所有金额退还至灵活就业者指定的账户,并随后注销该账户。

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灵活就业人员未满足本规定的缴存要求,则需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执行冻结操作。



第十条,若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六个月每月缴纳,且在市内购置自用住宅,则可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的相关条件,如额度、期限、利率、信用审核及还款事宜,将依照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进行。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来评估其偿还贷款的能力。

个人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自用住房时,其贷款申请前及还款期间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直接用于抵扣或偿还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若灵活就业人员转成在职职工,他们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需转移至其作为在职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反之,若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并继续缴纳,则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入其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和缴存时间将合并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规定,若灵活就业人员将已在其他城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他们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跨地区转移和续接手续。转移至本市的资金将与在本市缴纳的资金合并,共同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计算依据。

港澳台同胞从事灵活就业以及持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均可依照本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所需的具体材料以及办理程序,并将这些规定公之于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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