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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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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贵州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完善方案》,且明确指示相关单位务必严格实施这一政策。

贵州省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构建完善的缴费激励制度,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告》(黔府发〔1998〕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告》(黔府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那些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些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保险费用已达到15年,或者满足相关政策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那么他们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需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手续,此处简称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根据规定计算并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以元为计算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并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自退休手续办理的次月起,每月进行定期发放。

自1998年10月1日起入职并仅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者,以及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且仅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若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依照以下方式确定: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计算基础养老金需遵循以下公式:首先,取退休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均工资;其次,将此工资数与个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加后,再除以2;接着,用所得结果乘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将上述乘积乘以1%的系数。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系指自个人账户设立以来,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总和除以实际缴费年数,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其计算方法如下:将每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与其对应年份的缴费年限倒数相加,然后除以实际缴费年数总和。Xn、Xn-1、以此类推,代表的是参保人员在退休当年至参保建账期间,每年每月缴纳的缴费工资基数累计总和;而Cn-1、Cn-2、等等,则是指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一年至参保建账之年的前一年,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年薪;至于N实缴,则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即从个人账户建立之日起,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长。

缴费的年数(包括视同缴费的年数和实际缴费的年数,以下同)是以每年为计算单位(通过缴费月份除以12得出),对于不满一年的部分,在换算过程中需进行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退休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的金额除以计发月数。需要注意的是,计发月数是依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来确定的,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1998年9月30日之前加入工作且具备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者,还有那些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且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若其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在按规定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依照以下方式确定:

若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则其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均工资乘以(1加上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除以2,然后乘以个人的缴费年限,最后再乘以1%。



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依照相关政策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

根据黔府发布的〔1998〕34号文件及相应政策要求,参加保险的企业员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将1992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乘以1,加上1993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乘以个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然后除以个人总的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转至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通过转制或调动等方式加入的企业员工,以及军队退役人员(自主择业人员不在此列),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将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再加上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乘以其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最后将所得结果除以本人缴费年限。

农垦企业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将1992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乘以1,将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乘以0.6,再将2003年7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乘以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最后将这三个结果相加,再除以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

根据《贵州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7号)的规定,参保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乘以0.6,再加上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乘以个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最后除以个人总的缴费年限。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将1992年12月3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1993年1月1日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缴费年限乘以0.6,以及办理补缴参保手续之后的缴费年限乘以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然后将这三个结果相加,最后除以本人的缴费年限。

以上所列的计算公式,其中涉及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法,与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提及的计算方法完全一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将退休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累计的储存金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再乘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所缴纳的年限(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人员,则按照认定的个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最后再乘以1.4%的比率。

对于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低于1的个体,为了实现合理过渡和稳定衔接,特设定了为期9年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将等于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再加上根据规定比例额外发放的部分。

旧有的计算方法中,月度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基础养老金,其次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最后是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个人可领取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乘以(1加上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除以2,然后乘以个人缴费年限,最后乘以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将退休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累计的储存金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均工资为基础,乘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乘以1997年12月31日及之前实际缴费的年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人员,则按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最后再乘以1.4%的系数。

本公式中涉及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之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相应计算方法完全一致。

新办法规定的月基本养老金计算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个人应得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方式为:首先取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然后乘以(1加上个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除以2,接着乘以个人的缴费年限,最后再乘以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乘以个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乘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参保的人员,则按照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最后再乘以1.4%的系数。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超出部分系指按照新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与按照旧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之间的差额。退休人员退休年份不同,所获得的超出部分比例亦有所区别,2016年退休者可获20%,2017年退休者可获30%,2018年退休者可获40%,此比例逐年递增,直至2024年过渡期结束,届时退休者将可获得全部的100%。

从2025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将依照新的计算方法发放,届时将不再进行新旧计算方法的对比。

第四条 对于那些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退职员工,他们的基本养老金将依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相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17号)以及相关法规进行发放。在相关计算公式中,“退职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表述已被更改为“退职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条,对于缴费期限超过十五载且已按规定完成基本养老金申领程序的灵活就业人员,将根据其超过十五载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时长予以增加年限基础养老金,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确定是基于其超过十五载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月数,每月增加五元,具体计算方式为:月年限基础养老金等于超过十五载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月数乘以五。

第六条 对于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个人,将在其退休(包括退职)时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额外增加5%的养老金。

第七条 规定基金支出途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按年限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期养老金、按比例超出的部分、以及额外增加的5%基本养老金,均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支付,一旦个人账户资金用尽,后续支付将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规定的“计发月数”,需依据退休时确认的实际“退休年龄”来确定。若“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则“计发月数”将参照40周岁的标准执行;反之,若“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则“计发月数”将依照70周岁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将依据省相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进行。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之前,社保机构将暂时按照上一年度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发放养老金。一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将重新核算养老金数额,并据此补发或扣除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需遵循国家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实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通过简便途径推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核实工作,并致力于为退休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通知正式生效。针对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我们将严格依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本通知的阐释工作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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