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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宅相关规定:空间标准、违规处罚及群租房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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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19: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表明,出租住宅时,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要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规定。人均使用面积等也要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规定。厨房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卫生间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阳台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地下储藏室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违反规定的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则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03

群租房应设视频监控

规定指出,若集中出租房间达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十五张以上。则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需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通道。并且要进行信息登记。

若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4

承租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规定明确,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的义务。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承租人需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承租人还有其他方面的义务,共6方面。

此外 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 按有关规定 享有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还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05

如何保障房东和房客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且备案不收取费用。

规定同时要求,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房屋租赁信息。还要汇总房屋租赁信息。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价格监测。要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要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工作。房屋租赁企业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房屋租赁企业要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租金价格等信息。

规定还提出,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体系。

并向社会公布

06

强调保护个人信息

租了房之后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老是接到骚扰电话,该怎么办?新规定着重强调要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房屋租赁企业不能泄露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不得泄露此类信息。房屋租赁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均不得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若有违规者。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规划、消防、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中获得信息后,应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出卖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与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若有违规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全文如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活动。也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还有其他用房

本规定中所说的房屋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且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把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却能获取收益。这种行为被视为房屋租赁。

从其规定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同时该部门还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同时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还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并且监督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部门负责协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部门负责指导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部门负责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街道办事处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登记事项。街道办事处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申领受理事项。街道办事处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发放事项。街道办事处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签注事项。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登记事项。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申领受理事项。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发放事项。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办理本辖区内居住证签注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费投入。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对收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要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社会保障、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各自职责,借助政务服务平台,采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录入相关信息,更新各类信息,包括消防、治安、商事登记、税务、规划、安全和处罚等方面信息,以实现信息共享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房屋租赁信息。还要汇总房屋租赁信息。要对租赁房屋开展分类管理。也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价格监测。需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依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要通过多种方式来达成,比如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等。以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鼓励发展规模大、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把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进行长期经营。

鼓励村民委员会把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要规范管理租赁房屋。

本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该协会要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还要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并且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同样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其需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也要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金融、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来穗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之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向承租人出示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

也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规定

这些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集中出租房间数量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需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通道。并且要进行信息登记。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责任。督促承租人落实治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安全隐患。

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工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应依法填报的信息资料。

对承租人和居住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三)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依法转租。此时,承租人应当向次承租人出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要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消防责任。落实治安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若不能排除应告知出租人处理。若出租人未处理要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 可按相关规定 享有义务教育 享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享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享有法律援助 还享有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承租人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需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前往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若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需合法。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有效。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还要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义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若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若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企业不能泄露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不得泄露这些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样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发现有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完成后要及时把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企业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它们还应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该制度针对租赁房屋开展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发现存在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让其及时办理登记备案。

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发现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发现有违反房屋租赁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规划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治安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卫生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规划、消防、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 以及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其工作人员 对于在房屋租赁管理中获取的信息 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不能泄露 不能出卖所知晓的房屋租赁信息和个人信息 也不得利用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来穗人员管理相关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应责令改正 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租赁房屋有关信息。未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录入租赁房屋有关信息。未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更新租赁房屋有关信息。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收取了费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泄露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出卖所知悉的个人信息。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也就是向无身份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 这种情况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出租居住空间时最小出租单位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出租居住空间时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出现这些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存在未设置视频监控的情况。存在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提交虚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现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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