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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想结婚父母藏户口簿,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及所需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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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9 15: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今年26岁了。我自己谈了个男朋友。我想去结婚。父母不同意。他们把户口簿藏起来了。请问怎么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办理

(一).当事人申办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均无配偶;

4、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6、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携带的证件、证明及相关材料

内地居民携带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此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提示

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要和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若不一致(户口簿上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也算不一致),当事人得先去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是插页式的。当事人要提交户口簿主页。当事人还要提交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需一致。主页和本人页的派出所名称也要一致。本人页没有户号且户口簿不是订本式的。这种情况下还需提供无户号成员页。

当事人是集体户口。若持集体户口单页,页面上要有详细住址记载,还要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若单页无住址,须复印首页,且首页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者保管单位印章。

户口簿要按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还要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簿若因涂改而不能辨认。或者因污损而不能辨认。又或者因残缺而不能辨认。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了。当事人应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去更换新的户口簿。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户口簿记载内容应是规范格式。要用计算机打印。不能手写。也不得涂改。

B: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提示

现役军人办结婚登记要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还要提交军人证件。以及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若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登记。还得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要一致。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也要一致。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同样要一致。若不一致,当事人应先去有关部门更正。

(三)户口簿婚姻状况及应携带的材料

· 新婚登记

·提示

· 户口簿婚姻状况栏:空白或未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和当事人声明保持一致。户口簿记载内容须是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能手写。也不许涂改。

· 重组登记

户口簿婚姻状况显示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提供法院调解书。又或者提供法院判决书(若不是终审判决还应携带生效证明)

户口簿婚姻状况显示为丧偶的情况:需要提供丧偶证明。此证明要能够证实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且要证明原配偶已经死亡。

提示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依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户口簿记载内容应为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 复婚登记

户口簿婚姻状况显示为离婚的情况: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是法院调解书。又或者是法院判决书。若为非终审判决还应携带生效证明。

·提示

复婚是一种行为。它指的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此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依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户口簿记载内容应为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是证件照

提示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照片应为近期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能用黑白照、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照片是否免冠依习俗而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拒绝使用经PS处理、合成的照片。也可拒绝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与本人差异大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二、无户口薄结婚登记办理。

要是没有户口本。可带上身份证。前往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当地派出所。开具一个户籍证明。有了这个户籍证明。再加上其他材料。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证。

三、以侵犯婚姻自主权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禁止。儿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要求父母提供户口簿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这是合理合法的。父母拒绝向子女提供户口簿,致使子女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此行为侵犯了子女婚姻自主权。父母应当把户口簿提供给子女用于结婚登记。

如果法院判决之后,父母依然不提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参考案例

岑耀欣与姚丽英、岑钜福婚姻自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7)粤0604民初13640号

案由:婚姻自主权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是岑耀欣。她为女性。出生于1991年7月29日。其民族为汉族。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是姚丽英。她为女性。出生于1959年4月1日。其民族为汉族。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是岑钜福。他为男性。出生于1962年3月7日。其民族为汉族。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案件概述

原告岑耀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一,判令两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其二,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两被告的女儿。2012年年底时,原告和案外人王某1确立恋爱关系。到现在已经有5年时间。2014年年底,原告觉得自己到了适婚年龄。并且和王某1感情稳定。所以打算登记结婚。于是联系被告索要居民户口簿。用来协助自己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被告拒绝提供。还宣称会坚决阻止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向户籍所在地的垂虹社区居委会求助,希望调处纠纷。2017年7月17日,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王某1,在垂虹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参与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组织的调解。调解时 被告提出条件 要求原告把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垂虹院三座701房享有的份额 变更登记到被告姚丽英名下 并且要案外人王某1承担所有过户费用 才肯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办婚姻登记手续 原告和案外人王某1当场答应上述条件 与被告现场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原告及案外人王某1履行了承诺。他们配合被告姚丽英前往房管部门对房屋做了变更登记。并且承担了房屋更名的所有费用。目前该房屋已归被告姚丽英单独所有。当原告要求被告信守承诺提供居民户口簿时。被告却额外增添其他条件。再次拒绝提供。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告言行不一。完成房屋更名登记后。仍拒绝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致使原告迟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确认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来佐证诉讼主张。这些证据材料包含证人王某1的证言。还包含证人丁某的证言。也包含证人王某2的证言

被告姚丽英答辩称,原告是被告女儿,从小品学兼优。长大成人直至读大学期间,是积极、乐观向上的女孩。然而自从认识王某1后,精神状态反常,甚至失踪。2016年2月4日,佛山市公安局立案受理了岑耀欣被拐卖一案。被告觉得当下没法确定原告起诉是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原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弄清楚。被告向来没反对过原告的婚姻自主权,身为母亲更期望看到女儿成家立业,拥有幸福家庭。原告诉称被告拒绝提供户口簿、反对其结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原告的户口当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被告早就想出售房屋。出售房产时卖方都要求迁出户口。所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迁出户口。但原告一直没迁出。致使房屋交易迟迟不能进行。实际上原告同意迁出。但在王某1驱使下最终原告户口没迁出。原告迁出户口后能够自由结婚。如今原告未迁出户口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原告受王某1支配存在其他非法目的。这也证实原告诉称被告干涉其婚姻自由毫无根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 被告姚丽英补充陈述 户口簿登记的户主是自己 户口簿平常由自己保管 自己愿意提供户口簿 但今年9月找不到户口簿了 原告可自己回家找 找到就能登记结婚

被告姚丽英提交了报警回执(2015年5月15日)用以证明抗辩理由。还提交了《立案告知书》。也提交了《受案回执》。另外提交了协议书(空白,无签名)等证据材料来佐证。

岑钜福未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岑钜福未提交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岑耀欣是两被告的亲生女儿。原、被告双方的户口登记在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三座701房。登记的户主是被告姚丽英。户口簿一直由被告方负责持有与保管。

所以原告提起了诉讼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禁止。原告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因要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两被告提供户口簿,这是合理合法的。两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户口簿,致使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两被告应把户口簿提供给原告,供其用于结婚登记。原告使用完后,要及时把户口簿返还给两被告。

作出缺席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姚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被告岑钜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供给原告岑耀欣。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姚丽英、岑钜福负。

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然后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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