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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办法:适用范围、原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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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17: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进行采购工程时,若依法开展招标投标,那么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来执行。若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那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还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也要遵循公正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助力达成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这其中涵盖落实节约能源政策措施。还包括落实保护环境政策措施。以及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还要采购本国的工程。以及采购本国的服务。确实需要采购进口货物的。也确实需要采购进口工程的。并且确实需要采购进口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须先在指定媒体发布,该指定媒体用于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可同时在本机构或相关媒体发布,此相关媒体由法律法规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七条采购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需严格依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若部门支出预算有追加或调整,且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那么要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应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送一次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10日内报送前半年采购计划。7月10日前报送后半年采购计划。凡属于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追加预算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涉及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先完成评审后采购。同一政府采购预算里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编报在同一个政府采购计划中。政府采购计划要明确采购品目。还要明确组织形式。也要明确采购方式。以及明确采购金额等内容。

第九条政府采购年初预算应在当年11月底前开展采购并签订合同。若属于追加预算,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执行并签订合同。若未执行完毕,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对于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十条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批复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若采购货物。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这些货物、服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这些货物、服务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且这些货物、服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针对货物和服务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是根突候鸡川军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严格依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来实施采购。对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要在报送采购计划前取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县级的需由市级以上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若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增购的情况,在批准之前,采购人要组织专家论证。同时,要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未接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方可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还要建立采购价格监测制度。以此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采购代理机构需按国家规定获取相应资格。其要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

第十四条采购人能够依照法律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采购人应在采购计划获得批复之后。及时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你提供的内容中“培每混洲松刘族”可能有误,若不影响整体理解,按照正确意思进行了改写)

采购人能够依照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挑选采购代理机构。其挑选方式为进行考查。采购人不能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

若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则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并且要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采购人要依据采购供应项目特点和需求。准确且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同样要依据采购供应项目特点和需求。准确且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充分披露采购信息。要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需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还要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按需就采购文件向有关专家或供应商征询意见。采购文件所载明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

限定特定的专利。指定特定的商标。指定特定的品牌。指定特定的原产地。指定特定的供应商。

将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当作评分因素。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有(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你提供的内容似乎存在乱码或无意义字符,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并进行改写,请提供正确清晰的句子。

采购人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都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来发布。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这段时间不得少于20日。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各类澄清或修改事项,要在截止投标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若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在原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最短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条供应乐衡商应依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密封投标文件并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要进行签收保存。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评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要参加。供应商要参加。监督成员也要参加。开标时,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应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检查。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来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之后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若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则在资格性检查时 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在符合性检查时 同样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这些情形包括: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滑以准理出零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与评标专家构成。采购人代表要取得单位及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且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必须回避。若供应商觉得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这种情况下供应商能够申请该成员回避。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可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及使用须严格保密。

评标工作要在严格保密状况下开展。评标场所需有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要对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对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对评审情况保密。与评审有关的人员也要对评审情况保密。评审委员会成员需对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保密。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同样要对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并把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供应商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了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那种情形之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时。若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废标之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两种选择。其一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其二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且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仅有2家,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以及程序符合规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要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需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且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准,之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若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那么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供应商仅为1家时。经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后若无异议。那么可以将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还要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顺序名单。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需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如何确定呢?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里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存在另一种情况,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要按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公告时要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要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这一退还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于采购活动里 采购当事人不能有以下行为 评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有以下行为

采购人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投标文件。采购人授意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需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不合理要求作为签合同条件。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不合理要求作为签合同条件。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理由是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是超出采购合同规定内容。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要在签订合同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回去。

中标(成交)供应商若没有正当理由却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那么保证金不会退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到同级国库。若给采购人造成了损失。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需要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中标的供应商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若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那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若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那么采购人能够这样做。即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进程里,采购人若要追加和合同标的一样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形下,能够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不过,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及时验收合同履行情况。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聘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时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若资金属于财政预算,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节省的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要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保存期限是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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