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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定解析:附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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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15: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有其含义。其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进行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这样的经营活动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计费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依据乘客通过电信。按照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拒绝拒载。满足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这是关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几种违规行为的界定。空车待租时得知乘客去向却拒绝服务,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这也是违规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此为绕道行驶的违规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这是议价行为。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这是甩客行为。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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