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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海法院发布重要文件!你了解其中深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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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06: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光临 司法政策 栏目

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政策、执法指导意见,以及上海法院和长三角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件,均得到及时公布,并进行深入阐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2月30日上午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市法院系统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建设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为切实执行中央关于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确保新片区得以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并迅速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特此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及坚强司法支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相关法规,结合上海法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深刻理解设立新片区的重大价值。这一举措,是国家领导人对上海提出的三大重要使命之一。新片区作为上海深化改革开放和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平台,是上海面向未来发展的关键战略区域。在上海致力于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全面推动高水平开放等战略任务中,新片区肩负着独特的职责。全市法院需从政治和战略层面深刻认识增设新片区的深远影响,坚定执行国家领导人发布的指导方针,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确保为打造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特定经济区域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及坚强的司法支持。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总体目标。

3.坚持司法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正确的政治导向,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主动契合国家战略和整体工作布局;必须持续深化改革开放,主动适应新片区的创新政策体系,不断更新司法观念,推动管理机制的创新,完善司法裁决的标准和范围;必须以问题为核心,集中精力研究新片区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加强调研分析,稳固工作基础,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必须坚持底线意识,在坚持开放包容、审慎创新的价值取向基础上,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加强同监管部门的合作,切实筑牢风险防控的防线,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增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公正高效、平等对待、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对待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严格执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坚决杜绝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争议,切实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核心地位,依照法律规定,迅速实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应急措施,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助的时效性与便捷性;不断优化技术调查官体系,强化技术性案件多角度事实查明的机制构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主动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加大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进一步统一司法判决标准,持续提升新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标准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准。

提高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构建公正、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标准,公正且高效地处理各类民事和商事案件,进一步倡导契约精神,增强对规则的尊重,依照法律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推动诚信经营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和谐。稳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果,优化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执行工作的力度,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我国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率先全面推行全程网络办理,此举旨在进一步减少解决争议的费用,提升司法运作的效率,并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同时,我们正积极深化“阳光司法”和“透明法院”的建设,以最高标准和最佳水平为基准,全面改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庭审过程和执行信息的公开平台,不断拓宽和深化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以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积极推动新片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革新。我们非常重视新片区所建立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潜在影响,并全力以赴地支持新片区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授权的范围内,不断推进创新和改革,以促进新片区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提升。集中力量监管新片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保护、文化安全、人员流动和公共秩序等关键环节,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规范、用户身份验证和行为审计等方面的管理手段进行监督与支持,确保新片区能够实施严格的、精确的以及有效的监管,构建起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行业自我管理、社会广泛监督和政府有效监管的综合性监管框架。强化与新区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借助上海法院迁入云端之机,推动司法领域与行政管理的数据共享,共同应对和解决重大风险,保障司法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7.发挥涉新片区审判示范引领作用。严格遵守市高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的行动计划》,在涉及新片区的审判工作中,我们积极进行创新尝试,总结出一套在开放环境下司法服务保障国际贸易投资自由、推动金融领域创新、提升国际运输能力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同时,我们致力于构建一套与扩大开放的特殊制度体系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国际商事和海事审判制度体系,并统一、完善相关的司法裁判标准。强化长三角地区的司法合作与沟通,推动该区域内国际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努力营造有利环境以扩大司法影响力,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而推动长江经济带及华东地区的经济高品质发展。

持续完善司法政策,增强对新片区政策措施开放性与包容性的服务保障。

8.我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岸交易中的纠纷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通行的商事规则与惯例,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亦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9.我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方式的决定权。为此,我们将推动“分调裁”机制的改革,打造一个层次分明、繁简适宜的纠纷解决体系,增强对新片区纠纷的处理能力。同时,我们还将与符合标准的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密切交流,携手打造一个调解、仲裁与诉讼无缝对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进一步完善国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动法律服务业向国际市场拓展,鼓励已登记备案的海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业务活动,依法对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以及强制执行等申请给予支持,同时提供保障,助力全球视角下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致力于与国际通用规则的有效衔接。为实现建设世界级自贸试验区的宏伟目标,我们在新片区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精准运用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多边协议,并主动促进构建一套与全球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制度框架。当依据冲突法原则确立的准据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多边协定中均未明确条文时,我们应主动参考其他司法区域已有的司法成就,精确运用国际商事惯例和交易惯例,力求构建合理的裁决准则,以稳定市场预期,确保交易的自由与安全,提升中外投资者的信心,进而推动新片区在全球市场中的吸引力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的增强。

四、我们致力于增强司法服务的保障效能,并迅速推进,构建一套与新区新型政策制度相匹配的机制与体制。

加速推进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的构建进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有关“鼓励新片区强化国际商事争议审判机构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正积极努力推动建立上海国际商事审判的专门机构,并致力于构建一套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与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和体制。致力于研究国际商业审判案例的指导机制,以确保国际商业审判专业机构作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增强我国法院在国际商事、海事争议中的司法管辖力度。研究处理那些虽无直接联系但双方已明确管辖权约定的国际商事案件,进一步巩固我国法院对涉及新片区的离岸及跨境等国际商事活动的司法管辖权。同时,改进与外向型经济相关的案件管辖体系,以确保上海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过程中获得坚实的司法支持。为了满足打造高等级国际航运中心的司法需求,我们需深入研究并建立一套与江河海洋及铁路联运优势相契合的专业化、集中式管辖体系。

提升金融审判的国际化与专业化标准。主动满足新片区在金融开放与改革中的司法需求,增强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合法经营行为的司法保护,依据法律确保新片区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国际商业规则和交易习惯合法进行跨境金融活动,同时保障并推动金融领域的创新自由发展。深化金融审判体系与机制的优化,助力上海金融法院就新片区进行专门的金融争议审判活动。同时,加强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有效处理涉及跨境融资租赁、国际保险、跨边境投资融资、国际支付结算、信用证以及独立保函等领域的金融争议,确保新片区的各项金融创新措施得以顺畅执行。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有效加强协调合作,坚决预防区域性和行业性金融风险的滋生,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得到稳固保障。

设立专家咨询和陪审制度。成立上海国际商事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来自国内外在商贸、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他们将为国际商事、金融案件的依法公正审判提供专业咨询或论证,从而增强国际商事、金融审判的智力保障。委员会成员有权接受法院的委托,对国际商事、金融案件进行调解。旨在选拔具备商贸专业知识的港澳台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参与案件审理与调解工作,以推动涉及港澳台的商业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深化国际商事诉讼机制改革,在取得法律明确授权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普遍做法,对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细致规定,确保当事人在确定案件审理范围、提供事实证据、推动诉讼进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打造更加高效和权威的诉讼程序体系。对庭前答辩流程进行深入优化,确保当事人能够明确其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和答辩时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程序、形式、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积极吸取国外证据展示制度的成功经验,增强当事人在庭前对证据的及时、全面和充分披露与交换的责任,以避免出现证据突袭的情况;尝试在二审简易民商事案件中推行独任法官审理制度,并明确适用独任审理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研究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实施简易裁决,并探索由律师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文书送达等环节的机制。

加强域外法律信息的查明与运用体系的建设。与国内外法学院校、友好司法机关、仲裁组织等建立紧密的交流与协作关系,主动促进现有的域外法律查明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推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构建起线上线下相结合、专业性强、操作便捷、效率高的域外法律查明体系。同时,充分发挥专家在精确查明及适用域外法律中的作用。

优化国际商事诉讼服务流程。在涉及新片区的国际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致力于提升智能语音同步翻译技术的研发与实施,并研究在得到所有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前提下,让外籍当事人得以用英语参与诉讼。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商事案件,研究制作英文裁判文书的可能性,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积极推动构建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机制。构建上海国际商事审判的双语网站,整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经典案例等丰富信息资源,彰显上海在国际商事审判领域的优秀形象。

18.加大对司法信息化服务保障的力度。借助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新三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全方位打造新一代的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和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同时,加速推进“数据法院”和“智慧法院”的建设步伐,通过信息化手段,显著提高上海法院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上的现代化水平。制定有关互联网审判工作流程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促进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在线处理。构建线上线下协同运作的智能诉讼服务系统,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诉讼指引、事务处理和信息查询在内的全方位智能化服务。



大力推动国际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构建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海事案件审理、金融案件审理以及国际商事案件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以此为基础,迅速培育一支与上海城市发展定位相匹配的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并努力打造一个完善的上海法院司法外交交流网络。深化与全球著名自由贸易港、自贸区司法审判机构的联络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司法援助,广泛交流自贸区法治建设的有效成果,热切融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着力推动跨境破产、平行诉讼等国际司法难题的妥善解决,致力于增强我国在全球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五、大力强化人才保障,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国际商事审判队伍

强化和优化国际商事审判团队建设。以国际和国内商事审判的最高规范为基准,广泛招募并精心选拔培养具有卓越外语能力、既精通国内法律又谙熟国际商事规则、贸易习惯及自贸区政策的复合型法官,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吸纳力度,打造国际商事审判人才集聚区,确保人才支持坚实有力。

强化国际商业审判人才的培育工作。设立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对国外法律教育的投入,派遣更多资深法官赴海外法学院进行深造,或至海外法院及国际金融、商业、贸易组织进行实战训练,以拓宽他们的国际视野。严格执行与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达成的合作协议,在实践课程、案例分析、课题探索以及人才培养等领域展开深入合作,旨在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刻起生效执行,对于涉及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需额外批准的措施,待完成必要的法律手续后,方可正式实施。

上海法院针对涉外商业争议,提供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方案的一站式工作流程指南(试行)。

为支撑“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开展,推动上海“五个中心”的建设步伐,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商业环境的指导方针,构建一个便捷、高效的涉外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简称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它是由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的立案和审判阶段,采纳或与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合作,旨在向中外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简便快捷且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以及一揽子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目标:构建国际商事争议的一体化解决体系,其目的是充分运用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手段的优势,指导当事人挑选合适的解决途径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依据不同类型争议的具体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等程序间实现流畅过渡,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关于域外法律查明、国际翻译、国际公证等法律服务的指导,进而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在实施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机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项核心原则:

坚持当事人自主决定原则,务必确保中外双方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争议解决途径,同时,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正平等的维护。

(二)遵循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原则。针对涉外商事纠纷中主体多元、类型繁复的特点,我们积极倡导,对于纠纷,能调解的就调解,适宜仲裁的就仲裁,应当判决的就判决。

程序运作追求高效与便捷,致力于增强诉讼、调解、仲裁之间的衔接效率,构建三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顺畅过渡、无缝衔接、协同作用的运作体系,从而提高处理涉外商事纠纷的效率与成效。

第四条【核心作用】该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体系涵盖了以下几项核心作用:

(一)本指南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详细说明,旨在协助当事人充分认知并掌握解决纠纷的潜在途径及适宜的方法。

对引导作用进行评估,依据各类国际商务争议的具体性质与特征,对最有助于解决争议实质的方法进行细致分析,进而指导争议双方挑选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三)非诉调解服务。依据当事人的调解请求,进行诉讼前委托、诉讼中委托调解以及司法审查的各项工作。

(四)仲裁选择机制。依据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提供相应的仲裁指导,并准许当事人将特定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程序衔接方面,确保诉讼、调解、仲裁三种程序之间的顺利过渡,制定相应的配套操作规程;同时,对调解、仲裁环节中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活动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六)辅助保障功能方面,我们提供域外法查询、涉外翻译以及涉外公证等领域的支持,旨在便利当事人获取所需的法律服务。

(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构建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反馈体系,推动案件在诉讼、仲裁、调解过程中实现法律适用的连贯一致。

第五条【纠纷解决指引】法院通过编撰并分发《涉外商业争议解决指引》等资料,阐述了诉讼、仲裁、调解的适用领域、优点特色及关键机构资源。这些内容通过诉讼服务大厅、国际商事审判庭、法院官方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发布,旨在协助当事人掌握多种涉外商业争议解决手段及其优势,并指导他们挑选最适宜的解决途径。

第六条【纠纷评估】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涉外商业争议立案请求后,法院在立案审核、诉前调解以及诉讼的各个阶段,可依据具体情形灵活开展对争议的评估工作,并指导当事人完成《纠纷评估表》的填写。随后,法院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分类,并引导他们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仲裁或调解。对于那些不愿选择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法院应迅速推进立案和审判等后续程序。

第七条【案件引导】法院会依据纠纷的具体性质,对案件流程进行分类处理,并指导当事人挑选最合适的争议解决途径。

(一)适合进行调解的纠纷类别包括:一是双方均愿意接受调解的矛盾;二是案情相对简单,双方争执不大的争议;三是其他符合调解条件的纠纷。

(二)以下几类纠纷适合仲裁:首先,若被告的主要资产位于国外,可能需要在国外进行执行程序的争议;其次,若双方签订过仲裁协议或曾设定仲裁条款,但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存在分歧的纠纷;最后,还包括其他适合仲裁的情形。

(三)适合进行诉讼的争议种类包括:一是涉及一方当事人失踪,需通过国际公告进行文书送达的争议;二是当事人坚决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争议;三是其他不适合调解或仲裁的争议。

第八条【诉调对接】法院通过构建并优化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吸纳商业调解机构、行业调解机构以及其他具备调解功能的组织,对于适合调解的外贸商业争议,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在案件受理前指派或受理后委托这些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而法院则根据相关法规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九条【调解处理程序】若当事人接受调解组织的调解,需签署《诉前委派调解确认书》或《诉中委托调解确认书》,随后,法院有权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

经调解达成一致后,法院将依据具体状况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对于仲裁程序更能有效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仲裁途径来确认并解决争议。

若调解过程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将明确争议的核心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报告调解未能成功的情况。

第十条【调解机构协作配合】在涉及国际商业争端的一体化处理体系里,我国法院请求调解机构共同参与以下几项事务:

指派特定人员负责线上线下调解窗口的接待任务,他们需承担调解咨询、接收调解申请材料等多项工作。

(二)对于当事人有意愿进行调解的案件,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设立了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对接机制,针对那些适合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涉外商业争议,法院会指导相关当事人将争议案件转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若原告在案件立案审查环节中接受仲裁安排,需签署《仲裁处理意愿确认表》,随后案件将交由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环节未能成功调解,尽管如此,若双方均接受仲裁并签署了仲裁协议,则需填写《仲裁处理同意书》,随后案件将由当事人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仲裁并签署了仲裁协议,需填写《提交仲裁处理同意书》,之后案件将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处理。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协同合作】在涉及国际商务争端的一体化解决流程中,我国法院请求仲裁机构共同参与并协助执行以下几项任务:

指派专人负责线上线下仲裁窗口的接待工作,他们负责提供仲裁咨询服务,接收仲裁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指导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若其满足仲裁的相关要求,将依法进行初步调解,或者在必要时直接进行仲裁处理。

人民法院广泛利用“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打造涉外商事纠纷的“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平台,包括工作室、工作站或服务窗口等,整合诉讼、调解与仲裁资源,向中外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且成本低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在涉外商事诉讼中,若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或行为保全的请求,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若案件经双方同意或法院裁定交由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需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应当事人的要求,迅速向该法院发送《诉讼转仲裁财产(证据、行为)保全事项告知函》。该法院在形式上审查原审法院提供的保全材料后,应迅速处理仲裁保全事宜。

第十六条在当事人进行域外法律信息查询的过程中,若当事人提出需求,人民法院可依据其请求,向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查询机构的名称或查询平台供其自主挑选,同时确保当事人能够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涉外纠纷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需要外语翻译服务,法院会应其要求,提供相关外语翻译机构的名单或查询平台,以便当事人自主挑选,并确保他们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外公证对接】若当事人在涉外纠纷诉讼中需申请涉外公证,法院将应其请求,向其提供相关公证机构的名称或查询平台供其自主挑选,同时亦将尽力为当事人获取相关咨询信息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致力于强化与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提供裁判指导,以推动诉讼、调解、仲裁在法律适用上的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院校智力支持】人民法院与高等学府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交流与合作。双方通过联合进行课题研究、举办司法实务研讨会、构建法学实践平台、开设进修培训课程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在涉外商务审判实践与教学研究方面的协作,同时为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机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十一条【国际商事专家咨询】在处理涉外商事案件时,法院需针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的查证与适用等法律专业问题,积极研究并尝试构建国际商事专家咨询体系。该体系旨在组织当事人就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辩论,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核。

人民法院鼓励仲裁机构及调解组织吸纳外籍调解员与仲裁员,编制外籍调解员及仲裁员名录,同时强化与境外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交流协作,以提升涉外商事调解与仲裁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支持】法院借助“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以及“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在线诉讼和调解服务。此外,法院还主动与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现有的网络平台进行对接,旨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在线国际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人力物力保障】法院需依据具体状况与需求,妥善安排人员、场地、设施等各项资源,以保障涉外商事纠纷能够在一站式服务体系中得以高效处理,确保该机制得以顺畅运作。

第二十五条【常态调研】法院需强化对外涉商争议一站式处理机制实施状况的跟踪研究,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及具体案例,迅速提炼出涉商争议一站式处理机制的实际操作经验,并持续提升和优化该平台的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专项宣传】法院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一站式解决机制进行广泛宣传,旨在提升该机制的社会知名度,全面展现我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风貌。

第二十七条【参照适用】在人民法院处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岛地区的商业纠纷案件时,应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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