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有哪些要点和适用范围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第55号令,该令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在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发布了第79号令,对前述规定进行了修正。
第一章总 则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标准,规范相关经营活动流程,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此制定本管理措施。
在中国境内,对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危险化学品,无论是经营还是仓储经营,均需遵守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相关物质以及城市燃气相关的商业活动,此规定不予适用。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实施许可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凡未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均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在其生产厂区内进行,则可销售自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持有合法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者,有权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业务。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遵循企业主动申请、分两级进行证书颁发、以及按照地域进行监管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亦即市级发证机构,承担对以下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审核与发放的职责: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中央企业旗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省级、市级公司(包括分公司)。
(六)企业若经营含有储存设施,其业务范围仅限于销售除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县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监管部门(简称县级许可证颁发机构)承担对本辖区范围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若该区域未设置县级许可证颁发机构,则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将由市级许可证颁发机构负责审核与发放。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那些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成为企业法人,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及建筑物均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以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企业高层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掌握与企业危险化学品业务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通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专业安全作业培训,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员工则需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通过。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需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同时确保拥有必需的救援工具和设备。
(五)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该规定所指的安全生产规章,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采购与销售的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内容涉及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等)、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安全生产的奖惩体系、安全生产的培训与教育措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机制、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应急响应与处理制度、事故处理流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若申请人欲经营剧毒化学品,则除需满足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之外,还需设立一套完整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使用双把锁具以及维护双本账目等。
第八条,若申请人计划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除了需满足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出的各项要求,还需额外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新设立的专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的机构,其储存设施均位于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并指定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特定区域内。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进行风险评估,所提交的安全评估报告完全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估规范》的标准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化工化学专业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亦或持有化工化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拥有危险物品安全领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规范。
申请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扩散的危险化学品时,除了满足本条款第一款所列出的要求之外,还必须遵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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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在申请获取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遵循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提交申请,同时需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企业高层领导、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作人员所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副本,以及其他员工完成培训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经营含有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申请者还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需提供副本;若租赁了储存设施,则须递交租赁证明的副本;对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储存设施,必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
重大危险源相关备案所需证明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危险物品安全领域的资格证书(均为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规定,发证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需依据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无需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事项,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处理。
若申请内容超出了本发证机构的职责范畴,应立即做出不予接受处理的判定,并向申请人明确指出应向相关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文件和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若申请文件或资料中存在可即时纠正的错误,则申请人有权在当场进行更正,同时,相关部门将接受并处理其申请。
若申请文件或资料不完整或未达标准,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或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则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时起,即视为已受理。
若申请材料完备,满足规定标准,抑或申请人已按发证机构指示补充完整所有必要修正文件,则其申请将即刻被接受处理。
发证机构在接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需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该申请,并需提供一份加盖本机构公章、并标明具体日期的正式文件作为凭证。
发证机关在接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尽审查。同时,将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及储存设施进行实地考察。此外,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对是否批准该许可证作出明确判断。
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在实地审查过程中以及申请者针对现场问题进行整改的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为修订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所耗费的时间,均不计入之前规定的期限之内。
准予许可的,发证机构需在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若不予许可,则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通知文件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两种形式,其中正本采用悬挂式设计,副本则采用折页式。这两种形式的许可证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一旦企业持有经营许可证后,若需对企业名称、关键负责人、注册地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进行变更,企业需在变更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第五条所述的发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同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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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后的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设施和相应监控手段的独立安全评估文件。
第十五条规定,发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后,需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进行详尽审查,同时,需在收到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明确是否同意进行变更的最终裁决。
准予变更的,发证机构需重新发放营业执照,同时需收回原有的营业执照;若不予批准变更,则必须明确说明拒绝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若涉及经营许可证的修改,其有效期限的起始和结束日期将保持不变,同时必须注明变更的具体时间。
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若计划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需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第五条所述的发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同时需一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发证机构需依据本规定的第十条及第十五条内容执行审查流程,并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办理。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需依照本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文件与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当此期限届满,若企业意图持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向第五条所述的发证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同时,还需一并递交延期申请书以及第九条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续期时,亦有权一并提交变更申请,并需向相关发证机构递交相应的文件与资料。
第十九条所述企业若满足以下要求,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过程中,若得到发证机关的批准,则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与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我们需强化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标准未有所下降。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若经营涉及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除需满足先前的规定要求外,还必须获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的副本。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在接到延期申请后,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必须对是否批准延期作出明确决定。若发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决定,则默认为同意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制造或篡改营业执照,亦不得将所获得的营业执照出租、出借或转手他人,更不得利用伪造或篡改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求发证机构恪守透明、公允、正义的准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发放。
在办理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以及监管过程中,发证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严禁索要或收受任何当事人的财物,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构需强化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管力度,构建和完善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档案管理机制,同时,需定期向公众披露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以便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构需迅速将许可证颁发信息告知同级别的公安和环保部门。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并立即通知原发证机构。
若发证机关察觉企业通过欺诈、行贿等非法途径获取了经营许可证,则必须对已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在经营许可证被注销之后,发证机关需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县级行政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信息通报。
第二十八条要求,县级发证机构需对本辖区上年度的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以及监管工作作出详细汇报,并将此报告提交给市级发证机构。
市级颁发许可证的机构需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内前一年度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监管工作的详细报告。
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需依据相关统计法规,对本区域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以及监管状况进行详细汇报,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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