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281 发表于 2025-5-5 16:39:30

微信群主是否该为群成员信息传播担责?专家给出答案

不考虑群主与群成员在虚拟群组之外的真实身份关联,群主的言行在法律上明显无法代表这个群的全体成员 ,反过来 ,若群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 ,那么群主能够为群成员之间的信息传播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少群主为此担心 。

面对这样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是王四新,他的回答是“可以”。

对于微信群主而言,是群主把人聚集起来,营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区域。在创建微信群时,法律便已规定群主有责任对群内信息予以监督。

在案件里,群主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这能够区分对待。我们要明确一点,不论有无主观违法意愿,只要群里出现大量类似淫秽照片的信息,群主就负有责任,起码有疏于管理的责任,或者说有致使违法信息扩大的责任。当然,群主的责任与具体传播信息的责任,有时会相同,有时会不同。王四新解释称,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存在“群主”一词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使用互联网者 ,以及在互联网上拥有相应服务的人 ,均不得传播九大类内容 ,今年的“账户十条”“微信十条”“七条底线”等皆为规范这些内容的法规 。

登录微信等社交平台后,笔者留意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借助群主权限的设置,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把群组的监管责任“分摊”给了群主,不过不同社交平台对群主权限的设置存在差异 。QQ群主能够凭借身份验证来决定谁能够加入,还能够设置一定数量的管理员一同管理群组,然而微信群主却没有此项权限,群内的任何成员都能够让自己的好友加入。

对于发布违规违法信息的成员,微信群主没有其他有效的约束手段,只能“踢出群聊”。对于已经发布的聊天记录,微信群主无法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微信群内成员过多,面对海量语音、视频、外部链接和图文信息,群主即使想行使“监管职责”,也似乎有心无力。

什么情况下群主责任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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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若能及时告诫,治理违法信息,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定会减免。若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无法管控,群主可向有关机构举报,也可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也应该担责?

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群信息的责任,基本遵循法律上“不告不理”原则 。要是有技术软件能知晓违法信息但服务商没反应 ,那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 。要是有人举报了还不管理 ,那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该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 。群主直接面对群里的各种信息,因此群主是信息内容的第一责任人。王四新表示,在群的管理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主要是消极责任,也就是被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开展,若其随意深入每个群组,服务便不符合服务条款,每个群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在此空间里,第一处理原则是尊重群成员隐私及其自主性。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群主很难履行监管责任,在一个活跃的微信群里,信息不断更新,对于业余管理微信的群主来说,很难及时发现群里是否有违法信息,也很难采取措施,他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强大的监控、过滤技术手段,还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由他们依法监管更可行 。郑宁说 。

完善立法明确标准迫在眉睫

在王四新的观点里,微信群组已然成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

笔者查阅资料时发现,国内目前的立法好像没有跟上这种新变化的节奏。对于此情况,有分析指出,要是无法从法律层面界定聊天群组的性质,并且不能进一步明确其运行规范,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例时援引法律条款,会让民众产生焦虑。

如果要出台规定,我觉得应把群组成员的监管责任作为着力点,还要将群主的监管责任作为着力点,并且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责任作为着力点,以此让整个信息传播过程符合法律规范。可以实行事前追责原则,当下有一些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能够应用到群组里,不过对于管理主要还是侧重于过程管理。王四新表示,网络群组的人数众多,网络群组的信息量极大,网络群组可以发布的渠道十分畅通、便捷、自由,网络传播之后形成的影响更大、更快、更直接,所以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对信息传播过程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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