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颁发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各省林业(农林)厅(局),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在深化林业改革过程中,目的是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强化对森林资源消长情况的监督,尽快扭转资源下降的态势,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特此依据《森林法》以及有关政策法令,制定了《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
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森林资源是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国森林资源数量少 管理工作薄弱 远无法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需求 所以 必须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从各方面强化对森林资源消长的管理与监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法令规定的精神 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根据《森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承担全国森林资源管理职责,林业部设立森林资源管理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需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照隶属关系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国营林业局要在现有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国营林场也要在现有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人员。
在林业生产建设和资源管理任务比较重的地区,需要建立健全区、乡林业工作站,并且要强化其森林资源管理职能。
(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管理资源的调查工作,进行区划工作,开展规划工作,进行设计工作,对其成果进行审批或者审议;
2、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
管理林业用地,制定关于林业用地利用的规划,进行林种区划,制定林种规划;
4、监督执行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5、管理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6、管理伐区拨交和验收;
7、监督造林、更新、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检查验收;
8、管理新成林的验收;
9、组织森林资源的审计。
根据国发(1987)35号文件以及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国营林业局也设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国营林场同样设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这些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方面,既要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又要接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并且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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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会对重点省(区)以及重点森工企业派驻森林资源监察专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能够依据自身需要,按照隶属关系,针对本地区的重点林区和森工企业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以派出单位领导为主导。其主要负责人(正副职)的任免、调动以及奖惩事宜,由派出单位与驻在单位协商之后负责办理。具体办法各地自行制定。
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是:
监督检查行政领导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各项营林任务的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各项森林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木材总产量计划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方案和其它林业规划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林业用地管理
林业用地包含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林业用地利用规划,严格进行管理。
一切林业用地,若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其改做他用。
国营林业局的林业用地,必须严格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来使用。国营林场的林业用地,同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使用。国营苗圃的林业用地,也必须严格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使用。要是需要改变用途,那就必须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要改成非林业用地,这必须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征占林业用地,必须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必须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必须按照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研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执行,必须按照林业部林护字(1988)175号《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执行。
凡是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给出书面意见的情况,或者没有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情况,以及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林业用地经营单位都有权拒绝其进入经营范围,拒绝其从事任何建设活动,拒绝其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造林、更新的监督检查和新成林的验收
县或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会上报年度造林、更新、抚育、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等工程的完成情况,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会对这些上报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进而对其实绩做出评价,具体办法另定。
新造幼林达到成林标准后,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办法另定),符合成林标准的,发给验收合格证,并记入森林资源档案,未达到成林标准的,应限期补植或重造。
四、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要认真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严禁超限额采伐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限额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 ,并按照国发(1987)35号文件的规定 ,报林业部批准 。
按照林业部林资〔1985〕311号文件精神,国营林场和集体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应分开下达,二者不得互相挤占。在幼、中龄林较多的地方,首先要在批准的限额内,优先安排抚育的采伐指标。同时,在这些地方,也要优先安排低产林改造的采伐指标。
年森林采伐限额要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来制定,这其中涵盖了所有因人为采伐活动而消耗的立木蓄积量。
对于以木材作为燃料的工业企业,要限定日期改用煤炭或者其他能源。新创办的工业企业一概不准以木材作为燃料。群众从事木耳、香菇等副业生产所消耗的森林资源应当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民用烧柴应当逐渐被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要加强管理,还要通过采取改灶节柴、代用等措施,逐步降低对森林资源的消耗。
采伐林木一定要持有采伐许可证,要按照采伐证规定来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在此列。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对于国营林业局的森林采伐,要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对于国营林场的森林采伐,同样要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对于集体林场的森林采伐,也要实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对于农户承包经营的林木,应通过实行联合采伐,逐步建立伐区拨交、验收制度。
进入国有林区采集林特产品,比如松脂、生漆、食用菌类等,以及采集树木及植物的副产品,像叶、花、果、皮、根等,必须持有采集许可证,该许可证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发放,且要按规定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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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植物也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林区的其他自然资源同样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捕滥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采滥挖。
五、加强林业调查设计工作
林业调查设计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监督检查手段。为保证林业调查设计工作能及时开展,林业生产建设和资源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立林业调查设计队伍。调查设计队伍要承担调查设计任务,必须先经过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后,会发给调查设计证书,之后才能承担该任务。
国营林业局要在二类调查基础上,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也要如此。凡是有关保护、利用和发展森林资源且由国家投资或补助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经过规划设计,还要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施。
经批准的林业调查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经批准的林业规划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经批准的林业设计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动的,应经原调查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加强数据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资〔1985〕232号《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经营单位也要按照此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并且都要设专人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积极采用新技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记载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管好森林资源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各级森林资源数据由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些数据是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进行规划的重要依据,是进行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森林资源数据必须经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审定,审定通过后始得作为法定数据。
七、实行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贯彻落实中发〔1987〕20号文件规定,各级行政领导要建立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特别是县、乡级行政领导。森林资源消长要作为考核县、乡行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要作为考核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 。
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分年度考核,在任期末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森林面积、蓄积的消长情况,将其分解为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完成营造林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束时应及时提出考核报告,对完成目标的情况做出明确评价,还要对责任人提出奖惩意见,具体办法另定 。
八、建立森林资源审计制度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审计,目的是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严肃性,审计内容包括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上报或正式使用的森林资源数据,还包括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情况,以及造林与更新实绩等 。
森林资源审计工作能够按年度开展全面审计,也能依据需要随时开展专项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审计工作结束前,要把初步审计情况通报给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并且听取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需及时提出森林资源审计报告,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技术规程、规范的问题,还有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若有不同意见,可在十五天内向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收到申诉书后,应及时组织复核,复核结论为最后结论。
九、严格纪律,奖惩分明
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或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绝、妨碍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若情节轻微,便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就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附则
非林业系统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此项工作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精神来开展,由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而贯彻执行这些办法 。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且都要报林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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