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代理的法律定义及权源逻辑,你真的了解吗?
一、基础定义与权源逻辑1.委托:合同关系下的“事务处理权”转移
• 法律定义(《民法典》第919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
• 核心特征:
双务性:双方互负义务(如受托人勤勉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
信任度可任意撤销(《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然而撤销行为并不会对已执行完毕的代理活动造成影响。
行为表现丰富多样,既包括具体的事实性行为,比如代为保管物品,也涵盖需要额外授权的法律行为。
2.代理:授权行为赋予的“法律行为实施权”
• 法律定义(《民法典》第162、1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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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 权源核心:
授权的独立性:代理权与委托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即便委托合同失效,已赋予的代理权依然有效);
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形成独立法律关系。
3.代表:法定拟制下的“组织人格延伸”
• 法律定义(《民法典》第61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视为法人自身行为。
• 核心特征:
人格同一性:代表人与法人视为同一主体;
概括授权:无需单独授权,代表权直接源于法定或章程;
外观优先:越权行为对善意相对人有效(第504条)。
二、代理与代表的根本区别
注意:
1. 三方 vs 双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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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的框架内,代理人以一个独立的个体身份介入到交易活动中(例如,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进行投保)。
在行为表示方面,若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该签字即等同于法人的意愿表达(例如在公司公章产生争议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直接确认其法律效力)。
2. 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若代理人越权行事,被代理方有权拒绝认可,此时合同的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同时,善意第三方也有权撤销相关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越权行为需法人自行证明相对方已知越权事实,方能免除责任;若无法证明,则合同依然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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