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281 发表于 昨天 12:55

代理案件未签合同,达民律所 300 万律师费债权能否确认?

案情:

原告达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通用公司之间建立了代理委托的联系。在2014年到2017年的这段时间里,原告不止一次地代表被告处理案件,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代理服务,然而双方并未正式签署任何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2017年4月19日,法院对通用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作出了受理的裁决。

达民律师事务所向通用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交了律师费用的债权申报。管理人员提出观点:贵所并未与通用公司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即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该关系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法律保障。鉴于此,贵所提出的这笔债权申请不应得到认可。

达民律所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律师费债权金额为300万元。该所表示,其与通用公司经过协商,已就代理通用公司案件达成共识。项目启动后,通用公司应依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

5、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达民律所的诉讼请求。

6、达民律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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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出,达民律师事务所与受托客户所形成的代理法律联系,自然归属于合同法范畴中的委托合同,理应受到合同法的规范。然而,仅凭这一点,尚不能断定双方构成有偿的代理委托关系。达民律所作为一家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理应强化其法律规范意识。在为顾客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律师法及各类规范与惯例,与客户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代理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这样不仅能够规范律所的法律行为,还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本案中,达民律师事务所并未与通用公司签署任何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协议,而且也未能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双方对于代理费用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在此种情况下,若将达民律师事务所等同于一般民商事主体,并按照常规商事交易规则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有偿委托关系,可能会激励律师事务所采取不规范的操作,进而造成委托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疑似引发额外纠纷或风险;同时,这也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不利,无法有效引导律师认真承担社会责任,进而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秩序。原审法院判定达民律师事务所所提出的对通用公司拥有300万元债权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其判断合理且依据充分,本院对此表示认同。

笔者分析:

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与当事人达成书面委托协议;若未形成书面协议,则必须与当事人明确商定律师费用的具体金额,以防止产生纠纷。此外,若案件标的尚不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可以先就律师费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待费用数额确定后,再进行费用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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