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多部门联合发文,能否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后顾之忧?
我国教育部及另外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保障校园教学秩序的指导意见教政法〔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的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执行全国教育大会的指导精神,旨在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措施,构建一个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多方参与、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确保学校(包括幼儿园)的办学安全得到坚实保障,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捍卫教师和学校的尊严,以及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需得到强化,教育部门应依法进行严格督导和检查,并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监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及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同时指导学校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分配,并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各类学校需秉持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执行安全规范,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强化安全风险的识别与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责任得到切实履行,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生命观念和心理健康素养,设立并严格执行教师招聘资格审核制度,从根本上预防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完善校园安全隐患举报系统,对学子、家长及有关各方反映的学校安全问题投诉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应迅速处理并给予反馈。
学校需遵循规范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教育部门需对各校进行指导与监管,确保其建立健全事故处理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确立责任部门、规范处理步骤,以及完善报告体系,从而提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与专业化程度。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应迅速启动预案,并立即进行救援行动。遇有严重事故,需设立以学校最高负责人为首的应对体系,在需要时,可由地方政府或学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学校需构建高效的沟通途径,迅速告知受伤者监护人或亲属事故处理的方法、流程及有关规则,主动进行协调,并积极引导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学校需关注受害者的需求,确保受害者及其法定监护人、亲属享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权利,以及依照法律途径合理提出诉求的权力。
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支持体系。司法机关需牵头,联合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为符合条件的安全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等机构为涉事方提供法律服务,并指导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职尽责,引导当事人依法和理智地表达诉求,合理提出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雇佣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若需进行责任鉴定,则由双方共同委派或根据当事人申请,由负责调解的机构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执行鉴定工作。
构建多样化的校园安全事故赔偿体系。学校及其举办者需依照规定承保校方责任保险,具备条件的还可购买无过失校方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保险、校外实习保险以及运动伤害保险等。同时,应通过财政资助、家长分摊等途径筹集资金,促进学校安全综合保险的设立,增强安全保障水平。为了提升师生及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建议家长为学生购置人身保险,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相应补贴。学校可借助社会捐赠资金等资源,设立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完善救助体系。同时,倡导有条件地区设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金,或推行互助项目,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制度。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纠纷协商流程。一旦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清晰,且各方不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便可通过协商途径来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应坚守自愿、合法、平等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并给予人文关怀。同时,双方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学校需指派或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来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通常应在具备录音、录像、安保等设施的环境中展开。若受害者的亲属众多,则需推选代表参与协商,代表人数通常不超过五人且保持相对稳定。一旦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便需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应推动学校设立专门的事故处理委员会,以统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争议解决机制。教育机构需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促进争议调解机构的构建,并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以及教育法律从业者等参与调解。同时,构建一个涵盖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多领域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活动提供辅助和服务。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实现对那些学校难以自行解决或协商无果的安全事故纠纷,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需与教育机构、法院共同协作,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有效指导,助力其优化受理、调解、回访及反馈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同时强化调解员队伍的构建与专业培训,以保证调解活动依法、规范、公正且高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直接实施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校可增进协作,共同构建事故纠纷处理机制。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法院需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的侵权赔偿诉讼案件迅速进行立案,并主动推进调解工作。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条文,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归属,并迅速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学校已依法承担教育和管理责任,且行为无过失的情况,法院应依法判定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调解与裁判环节中,必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出现偏袒一方而过度增加学校赔偿责任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等多种手段,强化审判工作的指导。同时,法院在诉讼全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并且对判决结果进行详尽的解释和答疑。
坚决抵制违背法律准则的“以金钱换取安宁”。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时,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依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在责任判定之前,学校不得以金钱了结事端。一旦责任被认定,学校应主动、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并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绝不允许推卸责任或故意拖延处理。学校的管理者或负责人若需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迅速采取行动,并严格追究责任。若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则应明确事实真相,并迅速作出解释。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干预纠纷的处理过程。必须坚决防止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单方面增加学校的负担,避免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同时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现象。在处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时,若赔偿金额要求较高,应积极倡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等途径寻求解决。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最高额度。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在学校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家属或校外人员围堵校园、非法集会、聚众滋事等行为,这些行为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管理规范,侵犯了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同时,学校需报告相关人员数量、具体违法行为、是否有人受伤等现场信息,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公安机关抵达之前,学校的安全保卫机构有权依法实施必要的手段,以阻止特定人员进入教学区,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迅速派遣警力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掌控局势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疏导和劝阻,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对于现场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对涉嫌违法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对以下所列“校闹”行为,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占、损坏学校房屋及设施设备;在学校内设置障碍、张贴海报、喷涂字迹、悬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倾倒污物、切断水电供应、堵塞校门、围堵办公区域和道路;在学校或公共场所停放尸体;通过禁止离开工作场所等手段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的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侮辱、恐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校园;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对于因“校闹”行为导致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况,若侵权者被依法追责,应给予其支持。此外,可借助联合惩戒手段,对那些从事“校闹”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进行惩处。
坚决惩处那些涉及校园滋扰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多项罪名,若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依法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搜集和提取证据,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法院需迅速推进案件审理,确保在详尽核实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进行定罪和量刑。对于故意激化矛盾、唆使他人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实施违法犯罪的,或者假借受他人委托调解纠纷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挑起事端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若师生、家长或校外人士因非正当理由在校内擅自集结、举行游行或进行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强化校园及其周边的安全风险管理。各地需全面加强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在城镇的幼儿园、中小学周围全面实施学生安全区域措施。教育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携手,共同指导学校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体系,以及警校联动和联防联控机制,以提升现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公安机关需强化校园及周边警务室的建设力度,提升校园周边的巡逻防控水平,并确保能够迅速处理报警和求助事件。
学校需妥善处理涉及校园安全事故的舆论问题,应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流程,按规定主动、及时地公开或通报事故详情;同时,在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负责接待媒体和应对舆论的部门及人员,提升应对舆论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恶意炒作和报道严重失实的现象,学校应迅速发声,澄清事实。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联合相关机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针对那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虚假报道,学校应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或启动法律程序,以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构建一个依照法律途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争议的社会环境。促进学校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倡导各地制定、修订或优化与校园安全相关的地方法规。司法机关需协调相关部门,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公众的法治观念,培育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社会风尚,进而促进形成通过法律途径理智解决校园安全事故争议的共识。需借助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元化途径,拓宽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途径,强化对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法治教育,构建融洽的家校关系。学校应切实树立法治治校、依法办学的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矛盾冲突,严禁因预防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学生正常的课间休息、体育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设立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各地及相关部门需充分认识到维护学校安全的重要性,强化组织管理和协作互助,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机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设立联合会议等制度,定期交流信息,迅速探讨并解决相关问题,共同保障学校安全,确保学校办学安全得到坚实保障,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使学校能够安心办学、专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