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意见及条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实施方案》(中发9号),现针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给出以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作出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后,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含多种,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有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是党委系统所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另一方面是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确定,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还依据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者规定的主要职责 。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进行审批时,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条件来执行,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操作,并且要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能够针对申报的机关(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若实行参照管理,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若实行参照管理,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时,要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询问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时,也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了解该单位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对于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就已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需重新开展审批工作。经过审核,若符合条件,便批准其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若不符合条件,则不再将其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情况,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最后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另行发文明确。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或者出现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其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把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要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审批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审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各民主党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
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填写《年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并把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实行参照管理的情况上报给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适时完成职务与级别确定工作,适时完成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登记对象需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还要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并且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事业单位被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其工作人员也参照管理,这些人员要依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来进行管理。
五、参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强化对各地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增强对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把控参照管理范围,对于各地已审批却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会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与监督。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需强化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能够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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