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281 发表于 2025-4-30 17:22:42

网购时代好评返现成风,湖北一消费11元索赔500元案引关注

在网购时代,商家运用“好评返现”进行促销的现象极为常见,不光是线上的电商如此,就连线下的餐厅、饭店也推出了各式各样的“好评返现”活动。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罗家桥人民法庭对一起涉及“好评返现”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展开了审理,有一位消费者在某商家消费了11元之后,以收到“好评返现卡”作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商家给予500元的赔偿,最终被法院驳回。

消费11元,要求赔偿500元

“亲,给个好评,为您返现哦!”,“晒图返现、评论有礼。”,“好评15字并晒图,找客服领取3元红包。”,这种“好评返现”现象,经常网购的消费者肯定不陌生,表面上看起来是“双赢”,消费者写几句好评就能获利,能降低购买成本,商家能以回馈消费者的名义扩大销量,还能提高知名度 。却不知道,“好评返现”“晒图返现”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存在很多以“好评返现”违法作为理由来“薅羊毛”的人 。

2023年3月16日晚上6点左右,原告王某借助某外卖平台,在被告大冶某餐饮公司的店铺下单选购餐品,消费金额大概是11元,该餐品于下单当晚,经由某外卖平台配送到王某指定的收货地址 。

收到餐品时,发现其中有“五星好评返现卡”,随后联系了被告,被告承认此事,且扫码使用的是被告微信。王某表示,当时他随外卖订单收到了某餐饮公司的宣传单,宣传单有2张,上面印着“好评返现”字样,宣传单上写明“全五星﹢15字以上优质评语﹢晒图,截图给客服微信即可获得”,还印着“扫码领红包”“3.00元”等内容,于是他按照好评返现卡上的要求给某餐饮公司给予了“五星好评” 。

当晚7时左右,王某借助微信,向名为“客服不定时上线”的对象发送了两张订单好评截图,还发送了一张订单截图,一张“扫码领红包”宣传单图片,两张相关法律条款文字截图,该对象是大冶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名,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500元,不然就会给予差评并公开投诉。

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觉得没发放好评返现卡,所以拒绝赔偿,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之后王某删除了好评,在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饮公司退一赔三,要是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

下单15次,是欺诈还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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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了相关情况,王某在2022年3月到2023年3月这段时间里,总计在某餐饮公司下单15次,其中有一次出现了“好评返现”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以及是否发放“好评返现卡”展开了激烈的庭辩。原告指责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告则怀疑原告涉嫌敲诈。

庭审时,王某觉得,好评返现卡借助利益诱导消费者给出不实好评,欺骗消费者,歪曲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他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其商品的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其商品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某餐饮公司采用好评返现卡的手段,诱导消费者于评论区发表好评,借此误导后续消费者对涉案商品质量的判断,其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因虚构的好评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某餐饮公司构成欺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进行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某餐饮公司承认放置了好评返现卡,王某在2023年3月16日收到好评返现卡,之后便再也没有在被告店铺下单。

庭审中,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2023年3月16日他没在外卖上放好评返现卡,他怀疑王某敲诈,觉得王某是“专门干这个的”。他还辩称,王某称通过扫描好评返现卡二维码加他微信,可王某2023年3月16日下的订单里没有好评返现卡,原因是当时他已不再发放好评返现卡了。他承认在2022年使用过好评返现卡,当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他使用好评返现卡是违法的,所以在2022年之后,公司就停止发放好评返现卡了。

依据不足,法院驳回诉求

主审法官是吕洋,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其中一个焦点是某餐饮公司是否发放好评返现卡,另一个焦点是该餐饮公司是否存在欺诈。

第一次法庭调查表明,某餐饮公司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好评返现卡,王某同样无法证明当天的好评返现卡放在了外卖里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那么本案还剩下第二个有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某餐饮公司有没有欺诈行为 。

结合第二次法庭调查,法官经审理得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若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便按500元进行赔偿。

法官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上的欺诈,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欺诈故意,客观上要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这种行为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需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在本案里,王某总共在某餐饮公司下了15次单,期间收到过好评返现卡。若王某觉得某餐饮公司有欺诈消费者或者虚假宣传相关餐品的行为,那就应该谨慎下单。然而,王某一方面觉得某餐饮公司“好评返现”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却继续在某餐饮公司下单外卖餐饮多达15次,由此可见王某对某餐饮公司提供的餐品是认可的。

因此,法官做出判定,王某仅凭借某餐饮公司提供好评返现卡宣传单的行为,就主张自己受到了该餐饮公司的欺诈,这种依据是不充足的,所以不予支持,并且驳回了王某“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的诉求。

吕洋表示,发放好评返现卡并不等同于欺诈,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优质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也在发放或变相发放好评返现卡,若有证据证实某餐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同样,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某餐饮公司采用“好评返现”的方式来引导消费者对其餐品给出肯定性评价,那么该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理所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过也不能排除消费者长期利用此方式来威胁商家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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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表示不服,随后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中院最终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观察思考】

规范平台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该案主审法官吕洋表示,驳回原告诉求,并不意味着支持商家“好评返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好评返现”现象予以规范。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正当的竞争环境。

当下,不少商家,甚至信誉良好的商家,会借助返现、优惠券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给出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信誉与销量。这种现象,短期内对商家和消费者存在一定益处,不过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与争议。

评价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品质、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商家以“好评返现”形式鼓励、诱导消费者对网购商品给出虚假好评,这一行为致使评价不真实,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令其他消费者无法获取商品真实准确信息,作出不准确消费决策,不仅误导其他消费者,还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若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于2024年5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指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其中包括: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第三十四条作出规定,若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同时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那么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官称,“好评返现”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商家提高了销量与信誉,然而它也引发了虚假评价、消费者信任危机等状况,还给“薅羊毛”者提供了机会。网购平台要强化监管,保障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商家应合规合法开展经营,增强诚信自律观念,依靠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来获取真实好评。消费者享受购物乐趣时,要理性看待返现诱惑,真实客观地评价网购商品,不能为了小利益给出虚假好评,更不能以此威胁商家获取不当利益 。

法官提醒消费者,若发现存在“好评返现”“好评返物”等类似刷单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录好视频,确定好评返现卡是商家放进去的,以防商家不认账,之后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平台投诉,要求依法处理,还能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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