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281 发表于 2025-4-29 18:25:15

福州市等多地区关于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方便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屋承租人要前往租赁房屋所在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是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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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需合法。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有效。房屋承租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房屋承租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要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该证明见附件2 。

(一)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出租人的身份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主体一致。或者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禁止出租的房屋。该条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情形。此房屋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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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的情况。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在此种情形下。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也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附件: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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