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加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余府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12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需进一步提升认识。要切实强化并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且高效。要最大程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并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它是一种财政性资金。是在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之外的。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且指定了专门用途。其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还包括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这些行政单位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本办法也适用于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本办法还适用于企业单位。这些企业单位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其他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依照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有预期效益。有组织实施计划。有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且经过科学论证。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
还要有相关规定作为实施依据
第六条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以及拨付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需实行评审制度,且按以下程序开展:
财政部门按照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评审。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对象是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
根据评审结论,符合条件的项目被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申报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其分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其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发展需求,从专项资金项目库挑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同时统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先将这些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之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遇到突发性事件。像冰冻、雪灾这类自然灾害。若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那么可简化办理程序。
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力状况以及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将该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需符合下列要求:
专项资金要尽可能全部分解到具体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若未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为名,实际用于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对于当年能完成的项目 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 不能留缺口 对于实施期限长的单个项目 要按规定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若此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那么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项目资金下达时。同样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分配。要将其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的拨付要严格依据资金拨付程序。还要严格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并且要严格依照项目进度来进行。
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若符合规定,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若不符合规定,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让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适应其受季节影响较大的特点,及时进行。林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适应其受季节影响较大的特点,及时进行。水利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适应其受季节影响较大的特点,及时进行。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若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畴 则依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来办理
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准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也不得把支出账户的资金转到其他账户。更不能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不许改变支出用途。要是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或者变更项目内容,又或者调整预算,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要附上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要进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需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时。报账资金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要依照规定提取并使用。若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与业务主管部门一同开展工作。要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而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用作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专项资金有没有制定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条件是否明确。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有没有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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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专项资金管理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挤占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资金的现象。有无缓拨资金的现象。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
会计核算方面,是否存在账外设账情况。是否私设“小金库”。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财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项目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效益分析的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及绩效情况跟踪问效。让监督检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监督。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监督专项资金的效益情况。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资金分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并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专项资金的效益。
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及时总结经验。项目单位同样要及时总结经验。之后要进行建档。还要进行建册。如此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
出现以下这些情形之一时,要责令进行改正,并且暂缓拨款。要是情节严重,就得扣回专项资金,还要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当事人以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若触犯刑律,就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存在这些行为: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以套取专项资金;进行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核不严格。财政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不严格。财政部门的这种审核不严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为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是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此为地方法规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且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三类。经济发展类,含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与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含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本办法管理。省本级依法征收的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通常应实施项目管理。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相互配合。二者共同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项目计划并提出。然后组织实施。若属基本建设。则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筹集专项资金。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需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的调整也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设立和调整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其设立和调整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可持续发展。要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安排时。要综合考量各项政策要求与实际需要。还要结合财力状况。依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公正透明原则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公开,项目确定要公正,资金分配要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部分项目按规定实行专家评审,需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与竞争机制。
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申报分配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也要依法开展。绩效评价同样要依法实施。各个环节管理都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按规定管理程序运作。严格按规定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专项资金设立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也要满足公共财政要求。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用途。有特定的使用范围。有确定的使用对象。还有明确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再综合平衡。之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要征询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依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及使用范围。对于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加以归并整合并统筹安排。针对专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执行至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需及时提出调整意见。该调整意见会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要明确到项目。暂时无法编制到项目的。按照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获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依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与控制指标。对于编报部门预算时暂无法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通常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的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部分,财政部门通常会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把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会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年终时若没有特殊原因。且专项资金仍未确定项目计划。那么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需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被批复后,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能自行调整。要是确实需要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者调整预算,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财政部门审定。要是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需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规划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公开征集的。要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需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初审完毕后,将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同时,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并且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编入部门预算且已明确到具体项目。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若未明确到具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库项目排序。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审定。或报省政府审定。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者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者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者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若需明确具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通常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两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若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没有提出具体的项目计划。那么有关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组织工作要会同有关专家开展。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秉持公开原则。还要坚持公正原则。并且保持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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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资金拨付
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项目单位同样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若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则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至受益对象手中。对于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也要依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都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都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
业务主管部门需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使其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于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专户储存。要做到单独记账。要做到单独核算。要做到专款专用。要按规定标准开支。
专项资金会依据项目以及具体用途的差异。分别采用无偿补助、财政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使用形式。并且会按照项目资金使用形式的不同。依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展开具体核算。
项目实施单位需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要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还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若专项资金有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于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若连续结转两年以上且无特殊原因未安排使用。业务主管部门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之后可将其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考评。包括对项目功能考评。包括对资金管理效率考评。包括对经济效益考评。包括对社会效益考评。包括对生态效益考评。要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分级实施。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考核工作程序 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 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是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若资金使用效果好,可继续给予支持或加大支持力度。若资金使用效果差,需责令其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七章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其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进行监督。还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另外负责对专项资金考核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开展全过程监督。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还要定期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监督其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还要监督其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对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还要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需依照政务公开要求接受社会监督。针对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若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还应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若严重违纪违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里 有属于救灾的专项资金 还有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这些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来制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杨凌示范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以下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 不需要的话 可以编辑删除 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年度目标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安全。保护公私财物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消防意识。教育全体人员提高防火知识。为各个楼层配备消防器材。为各个楼层配齐消防器材。管好各种电器设备。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发生各种灾害事故
严格贯彻值班制度。按时上岗。严格贯彻巡检制度。按时到岗。加强对重要设备的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确保内外安全。
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思想素质。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的保安队伍。建设一支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积极进行扑救。在火警刚起的阶段,要尽全力展开自救。要防止火势蔓延,尽快将火扑灭。使用灭火器时要方法正确。若是电器起火,应该先把电源切断。
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交接岗时要把当班所接纳的物品清点明白。夜班发生的情况若未解决也需要处理。
进行当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部卫生状况,地面没有纸屑。检查值班室外部卫生状况,桌面没有杂物。值班室整体整齐清洁。
二、执勤
7点50分到8点10分、13点50分到14点10分要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点到12点20分、18点到18点20分要立岗送下班人员。
值勤时遇见领导要立岗。检查物品时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时要立岗。
门卫室值勤时。要坐姿端正。注视监视器动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能看书报电视。不能听收音机。不与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在门卫室寄存物品。劝阻无关人员不在门卫室打电话。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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