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指定平台公司为代建单位?法律依据究竟在哪
政府部门在担任项目业主的角色时,是否可以径自选定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代建方,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考虑到我们之前已经讨论了许多关于政府投资的话题,因此,当大家看到“政府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这一表述时,应迅速意识到:该项目的性质属于政府投资范畴。
在政府投资领域,存在两部极具历史价值的标志性文件。一部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编号国发〔2004〕20号),另一部则是201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编号国令第712号)。
在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对项目进行了分类,划分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两大类;同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过审批程序,而企业投资项目则可采取核准或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的四种形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宜时,首先应当查阅这两份文件,以探寻相关依据的起源。
政府部门作为项目的所有者,是否可以直接指派某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代建执行机构?这实际上牵涉到了政府投资领域中的代建管理机制。
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务院明确指出:应迅速推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手段,挑选具备专业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同时严格把控项目的投资额度、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使用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采用“代建制”模式,需借助“招标”等手段挑选代建主体,那么“招标等方式”这一表述究竟作何解释呢?
阅读过相关制度的读者应当深知,此处添加“等”字,实际上是为“如何挑选代建单位”预留了空间,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我们应通过招标程序来挑选代建单位,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途径进行选择。
在何种情况下,我们能够采取其他途径来挑选代建方?这便要求我们持续深入研究和探索具体的实践支撑。
2019年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章节中,并未对项目代建的具体规定进行阐述。然而,在《政府投资条例》的指导下,各省市级行政区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流程及管理层面,不同地区均设定了特定的规则与要求,大家需寻得所在地的具体制度,以此为执行准则。
在此,我们首先对项目代建的基本要素进行概述,随后再针对读者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
什么是项目代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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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度,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方,通过公开招标等途径挑选具有社会专业化管理能力的企业,依据合同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严格把控项目的投资额度、质量标准、安全状况和施工进度,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其移交给委托方、使用方以及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的制度。
在项目执行阶段,相较于“项目代建”这一模式,还存在另一种名为“工程总承包”的执行途径。为此,我们需对“项目代建”与“工程总承包”进行详细对比,以便更深入地把握代建的本质。
一般而言,针对那些项目单位在专业技术人才及建设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可以采取委托建设的模式;至于那些建设内容清晰、技术方案已经成熟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则更倾向于推广工程总包的做法。
由于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因此选择委托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从立项阶段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
代建单位的性质归属于项目管理咨询类企业,其职能相当于“代甲方”的角色。此类单位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主持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同时,它们还需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的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此外,它们还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活动,并代为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必要的建设程序手续。项目业主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一种管理服务费用。
工程总承包涉及项目业主将勘察、设计、施工、试运行等一系列工程任务委托给一家建设单位负责,此处建设单位可视为“乙方”。项目业主需向该建设单位支付建筑安装费用,这属于工程建设费用的范畴。
所以,项目代建,是一种项目管理服务。
各地对于项目实施代建制会有一些要求,大体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需关注项目投资金额的具体规定。例如,深圳市和河南省规定,只有当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时,方可实施代建;而通常情况下,市县级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可能仅需3000万元或更高一些,便可以启动代建程序。
其次,关于项目性质的界定。各地将具体规定哪些类型的政府投资工程可实施代建模式,例如,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的办公和技术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项目等。
第三,关于项目单位的能力标准。若项目单位拥有充足的建设管理背景,并且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那么通常情况下无需进行项目代建,可以直接自主管理项目。相反,对于那些缺乏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则可以考虑实施代建机制。
我们之前提到,代建属于一种项目管理服务范畴,而项目管理本质上是一项涉及多个阶段的活动,它主要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前期准备和建设实施。
因此,代建服务能在项目的不同时期提供多样化的管理支持,具体包括全流程代建和分段式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段式代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项目初期代建以及建设阶段代建。
然而,不同地区的代建管理规则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赞同实施全流程代建及分阶段代建(包括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另一些地区则倾向于全流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还有一些地区在原则上只认可全流程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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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们回归到最初的问题,如何确定代建单位?
依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项目代建制的相关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一个基本观点:按照原则,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来挑选。
观察各地在制度和实际操作层面,确实存在不少无需通过招标程序来选择代建单位的情况,以下列举一二。
首先,地方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统一的建设管理;在这些地区,通常无需经历“选定”代建单位的环节;同时,这也得益于当地完善的代建制度作为支撑。
其次,委托单位负责研究并拟定项目代建的具体方案,随后将该方案提交给当地分管领导或相应行业领域的分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批。在代建方案中,需明确代建单位的选取方法,此选取方法既可以是通过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在部分地区的代建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委托且满足特定条件的零代建费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形式来选定代建单位。
第四,部分地区的代建体系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若经省政府批准,可由其直接指派代建机构。
第五,部分地方在代建制度中仅用简短语句表述:“对于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和实施的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选定代建单位。”这里的“依法依规”实则主要参照了“原则上”的招标流程。
因此,观察我国制度体系及全国各地的具体实施情况,政府在进行投资项目时,通常会通过公开招标来挑选代建单位,同时,也有可能直接进行指派。然而,是否能够直接指派,还需依据各地区的具体制度来决定。
如果当地制度未明确或明确不清晰,那就找当地的发改部门咨询。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过程中,项目单位需在报告中明确指出项目是否涉及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方式。发改部门则承担着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论证和确认职责,并需提供相应的批复意见。
以下我简要罗列若干地区的项目代建制度名称,大家可据此类似名称进行地方代建制度的查找。
好,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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