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详解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若违反本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 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些情形为:
在机场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汽车客运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港口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公共交通枢纽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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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存在不同规定,那么需遵循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 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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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的是这样一种经营活动。它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也可在站点候客。车辆会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是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会按照乘客意愿行驶。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的是,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的方式承揽乘客。按照乘客的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来计费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的是这样一种经营活动。它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来构建服务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整合供需信息。并且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及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是指 依据乘客通过电信 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 按照约定时间 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按照约定地点 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拒载”指的是,在道路上,处于空车待租状态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之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还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绕道行驶”指的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未按合理路线行驶。
“议价”指的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
“甩客”指的是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出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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