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公告: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该公告明确,对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 75%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这个期间内,其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 100%。企业享受优惠时,需要知道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同时也想了解具体的范围是什么。这些内容已经为您梳理清楚了,您可以收藏起来以便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也包含在内。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含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其中,研究人员主要是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备工程技术、自然科学以及生命科学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与经验,并且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辅助人员则是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以及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依据协议(合同)的约定,把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而这些费用随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这类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含按照规定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针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方面的支出。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如果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那么企业需要对这些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并且要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将他们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对于未分配的部分,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有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还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需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记录,然后把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倘若未进行分配,那么就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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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者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那么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如果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并且材料费用已经计入研发费用,就可以在销售当年,用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如果冲减后还有剩余,就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如果冲减后不够,就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同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需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且要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的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未进行分配,那么就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符合税法规定并且选择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来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若同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需要对其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且要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的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没有进行分配,那么就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若符合税法规定并且选择了缩短摊销年限,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对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进行加计扣除。
新产品的设计费用,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用,新药研制过程中临床试验的费用,勘探开发技术在现场进行试验的费用。
企业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该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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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费用、分析费用、评议费用、论证费用、鉴定费用、评审费用、评估费用、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的总额不能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倘若企业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那么就需要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若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那么受托方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其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的部分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来计算的,并且要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不包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也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如果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那么这部分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会分别针对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进行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依据生产经营以及科技开发的实际状况,对于那些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且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够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匹配的原则,恰当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式,在受益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接着由相关的成员企业分别去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后,在会计处理方面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方法。同时,在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那么,就应该按照冲减后的余额来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特殊收入,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在计算确认收入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要从已经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这些特殊收入。如果扣减后还有剩余,就按照正常情况进行加计扣除;如果不足扣减,那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就按零计算。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其资本化的那个时间点与会计处理的时间点是保持一致的。
研发活动如果失败了,那么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要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要能够准确且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如果划分不清楚,就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企业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就应该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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