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遇事故!确认劳动关系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这样判
现今,无论是在繁华的街道还是宁静的院落,我们每日都能目睹外卖骑手们忙碌送餐的背影。随着新兴平台的用工规模迅速扩张,他们得以自由驰骋,凭借辛勤劳动赢得社会的尊重,然而,这一现象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上的挑战,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23年1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商之间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的核心争议点是:若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新兴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后,他们是否还有权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进而申请工伤赔偿?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是接受职业伤害保障救济还是工伤保险救济,然而,它也明确指出,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伤害,劳动者不得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2022年7月,小徐跻身骑手行列,在苏州某站点投身于外卖配送的岗位。这家名为大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的企业,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合作伙伴,负责了该站点的配送任务及相应管理工作。在手机钉钉APP上,小徐的所属部门信息也显示为大成公司。然而,到了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过程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对方驾车逃离现场,并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一个月的等待,小徐所在的外卖平台企业为其提交了职业伤害的认定申请。随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3年8月对这一申请进行了审核,并最终作出判定,确认小徐所遭受的伤害属于职业伤害范畴。
小徐觉得大成公司未对工伤进行申报,这让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他选择了仲裁途径。他要求确认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仲裁结果并未支持他的请求。不甘心的他,将案件上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于是,小徐在2024年10月再次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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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劳动者若主张与平台企业或其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需依据实际用工情况,全面考量劳动者对工作时长和任务量的自主选择权、劳动过程中受到的管理与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遵循相关的工作、算法、纪律以及奖惩制度、工作的连续性,以及劳动者是否能够决定或调整交易价格等多个方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断。对于那些确实存在雇佣行为、形成了具有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关系的,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其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首要任务是分析涉案站点对小徐劳动活动的管控情况,并识别出其具有的显著控制属性。
小徐身患聋哑,这一独特的身体状况导致他与站长的钉钉对话记录相当详尽。承办法官如此解释。他指出,小徐在相关站点担任外卖配送员,而大成公司负责该站点的配送任务。因此,该站点站长对骑手的日常管理,实际上等同于大成公司对站点配送业务的管理。依据小徐与站长在钉钉上的对话记录,若出现需要变更订单的紧急情况,改单事宜由站长全权负责,小徐不得擅自进行订单修改;若需请假,必须向站长进行汇报,不得擅自离岗,特别是请病假时,必须出示由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此外,小徐还需按照站点规定参加必要的应急安全考试。以上所述证据表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小徐在订单接受、时间选择以及订单内容等方面,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自主决定权。在日常工作方面,小徐受到大成公司考勤制度的严格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大成公司对小徐的管理呈现出明显的支配性特点。
法官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小徐在提供劳动后所得的报酬来源,这些收入呈现出一定的依赖性。小徐的工资收入由涉案站点负责计算,其构成不仅包括按订单支付的酬劳,还涵盖了其他组成部分。这一情况表明,大成公司对小徐的工作表现进行了相应的评估,并据此进行了实际的薪资结算。尽管小徐的工资是由第三方代付,然而这与平台用工模式中将部分劳动要素分配给其他主体的做法并无二致。进一步地,小徐提供的“某某专送”APP薪资账单截图上显示“大成公司-某站点”“全职骑手”字样,这表明小徐在站点担任全职骑手,他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大成公司支付,并且这部分收入构成了他的主要经济来源,小徐对大成公司的经济依赖性较强。
法官认为,尽管小徐已申报并被认定为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其职业伤害得到确认,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他无权再次请求确认与大成公司间的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考虑到这些因素,大成公司对小徐实施了具有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且小徐对其所提供的劳动对大成公司的经济依赖性显著,这两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
综上,苏州中院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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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新业态从业者选择职业伤害或工伤救济选择权
确认新就业形态下的职业伤害,旨在确保受伤者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赔偿,同时强化职业伤害的预防措施,减轻平台企业的伤害风险;而工伤的认定,则是为了确保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员工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企业会代为支付那些通过平台注册并承接订单、以平台身份从事出行、外卖、即时配送以及同城货运等劳动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或收入的就业者职业伤害保障费用。这种对所有平台员工强制参保的模式,其依据是平台订单的整体数量,而不是依据新就业形态的个体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参保情况。因此,可能会出现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和工伤认定时出现重叠或交叉的情况。
在劳动者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及工伤认定出现重叠情况时,若平台企业或其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强有力的劳动管理,且双方确有实际劳动关系,则需遵循事实劳动关系优先的原则,给予新业态就业者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自由,然而,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伤害,劳动者不得同时获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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