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281 发表于 2025-4-25 16:14:53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热点问题解答: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看这里!

温馨提示

2024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截止到 2025 年 5 月 31 日。

2024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开展。目前推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旨在解答纳税人以及缴费人所关注的事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解答,能够助力纳税人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并能够精准地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与资产损失相关的材料呢?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这些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起来以备查验。

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2、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段时间内,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要把应纳税所得额按 25%的比例进行减少计算,然后按照 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 2023 年发布的第 6 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中提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关税费政策,此公告为 2023 年第 12 号。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问如何申报?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期满的当年,在还未通过重新认定之前,其企业所得税要暂按 15%的税率进行预缴。并且在年底之前,如果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应该按照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其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企业购买了研发设备,并且对该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选择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具体而言,需要明确加速折旧政策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以及如何在计算研发费用时合理考虑折旧费用的加速折旧部分等。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符合税法规定并且选择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来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其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若有的年度出现亏损,那么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的是,在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这里面包含了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需要连续计算,不能因为中间出现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现间断。

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其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

企业所得税常见易错的29个问题提示清单

收入类

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补贴收入:

各种减免流转税以及各项补贴、政府奖励,若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呢?把它们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之后,在 5 年(60 个月)内,倘若未发生支出,并且也未缴回给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那么这部分就应该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之中。

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且被当作不征税收入来处理之外,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交易:

其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未依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

货物、财产若用于赞助支出,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保险赔偿: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借正式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而获取的收入,应当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并且要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来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将其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申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时,被投资企业需要将该股东以及分红的相关情况完整地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

扣除类

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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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发票如果是填写不规范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的外部凭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发票却未取得,或者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企业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性支出:

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之外,不得扣除;

2.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以不符合内部工资薪金制度的报销费用等方式,变相发放工资薪金及福利是不可以扣除的;

4.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不得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计提的工资薪金,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需要做纳税调整。

佣金手续费项目:

保险企业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该部分支出在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范围内,不超过 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被准予扣除。而超过这个范围的部分,是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

其他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这里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来计算限额。如果超过了这个部分,就不可以进行扣除。

企业需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且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手续费以及佣金。

除了委托个人代理这种情况之外,企业如果是以现金等非转账的方式来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话,那么这些手续费及佣金是不可以被扣除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等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业务提成等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返利等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进场费等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

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时产生的利息支出,其数额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在同一时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出来的数额;

企业首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此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需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特征,不能有非法集资的目的,也不能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要签订借款合同。

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时,这些社会团体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需要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那么就应该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企业扶贫捐赠适用于目标脱贫地区。这些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还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其中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同时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村。

对外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和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产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若被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所记载的数额当中,就可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而倘若这些费用未被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之中,那就作为企业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他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支出方面:业务招待费需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广告费要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业务宣传费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党组织工作经费也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

资产折旧和摊销存在差异。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及会计和税收摊销年限的差异。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等项目,应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情况,也应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被扣除。

母子公司服务费: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类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需依据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的原则来确定服务的价格,而后将其当作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方面的处理。

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要明确规定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收费的标准和金额等相关事宜。

母公司通过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由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了管理费,所以这部分管理费不可以扣除。

子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这些材料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有关。

罚款、罚金以及滞纳金:对罚款、罚金、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性质产生混淆,将扣除范围予以扩大,这种情况应进行纳税调整。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了一些支出,这些支出按照税收规定是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之前却未扣除或者扣除得较少;

2.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准予将其追补至该项目发生的年度来计算扣除。并且追补确认的期限不能超过 5 年。

计提费用:

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

历史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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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产持有时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计提的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也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视同销售对应支出:

企业在把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的时候,在进行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之后,如果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就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特殊行业准备金:

提取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应符合税收规定。

其他扣除项目: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资产类

资产折旧:

房屋、建筑物之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是不可以扣除的;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除符合条件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比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要高,这部分高出的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话,那么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就会有差异,此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且要进行申报扣除。同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且,要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要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殊事项

企业重组:

同一重组业务的各方应秉持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要么统一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要么统一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需在该重组业务完成的当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以及申报资料。

企业重组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应当符合税收规定中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同时,要对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弥补亏损

亏损弥补:

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年限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顺序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

2.合并转入的亏损额、分立转入转出的亏损额是否正确。

税收优惠

优惠项目管理: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

税收优惠是有规定期限的。需要明确享受优惠的起始年度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同时,还要确定到期后是否会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在优惠期限内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需要确认当年计算出的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时,需判断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且要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需确认优惠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同时要分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将它们混淆填报。

完成年度汇算清缴之后,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且整理完毕,以准备好供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各项研发费用;

2.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

动漫企业有研发支出,是否按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是否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被当作不征税收入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若将其用于研发活动并形成了费用,那么这些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若用于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这个无形资产也不得进行摊销。

研发用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是否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存在异常纳税调增项目。

来源:广东税务以及财会阁。本文内容仅作一般参考,都不被当作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方面的建议,我们无法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依然准确。任何人士都不应在未详细考虑相关情况且未获取适当专业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所载内容采取行动。本号所转载的文章,只是用于学术交流。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对版权保护予以尊重。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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